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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25 19:01:06| 人氣1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原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102年12月31日前如未改用電子發票,將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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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102年12月31日前如未改用電子發票,將不再享有租稅優惠!

2012-12-25 00:00:00

南區國稅局表示,原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定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適用擴大書審案件降低純益率標準1﹪或非擴大書審案件降低所得額標準2﹪之租稅優惠,財政部已於101年9月27日發布新的解釋令規定,自103年度起至112年度止各該年度如符合一、經營零售業務。二、全部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或接收電子發票。但遇有機器故障,致不能依上開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三、依規定設置帳簿及記載,且當年度未經查獲有短漏開發票情事。以上三項規定,才能繼續再享有10年稅租優惠,否則自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起不再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加強輔導目前轄內4千餘家使用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落實改用電子發票,繼續享有租稅優惠,該局將自即日起積極透過轄內會計師、記帳士、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等全面宣導,以擴大推動電子發票效益,達成節能減碳目的。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四科陳科長06-2298048

彙總編號:10112-1402

本文出處:http://www.mof.gov.tw/content.asp?cuItem=70147&ctNode=657

新聞來源:財政部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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