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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追繳時間不以5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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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追繳時間不以5年為限

2012-12-21 00:00:00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稅捐稽徵法第23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5年,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執行,或已依強制執行法規定聲明參與分配,或已依破產法規定申報債權尚未結案者,則不受5年徵收期間之限制。
稅務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款在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者,自徵收期間屆滿之翌日起有5年執行期間,於5年期間屆滿前已開始執行者,自期間屆滿之日起可再執行5年,所以雖已超過5年徵收期間,稽徵機關仍得繼續催討徵收。
稅務局特別提醒義務人注意,應繳納之稅捐應如期繳納,以免因欠稅被移送強制執行,除需繳納本稅外,還需負擔滯納金及因移送強制執行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如您對欠稅執行仍有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969或22585000按1接電話客服中心,將有專人提供服務。(12/21*13)

本文出處: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184421&ctNode=712&mp=100010

新聞來源:台中市政府

台長: 陳小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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