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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8-07 13:14:25| 人氣24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不是美人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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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ad Pitt、馬哈迪、Jennifer Lopez ,還是F4﹖
實在難以置信,但是有人因為太過崇拜F4而離婚,卻是不爭的事實。Michael Jackson當紅時期,歌迷買機票跟著他的全球巡迴演唱會四處飛,重複看過一場又一場換湯不換藥的演出,其中又以日本女孩的瘋狂行為最令人印象深刻。香港最流行歌迷冒充記者,混入記者招待會,只求一睹偶像風采。Madonna的香閨屢屢遭陌生人闖入,被帶到警局才發現犯法的人是忠實歌迷。聽說成龍結婚,影迷乾脆以自殺抗議,激烈手段像韓國人抗議蓋核電廠。
陳凱歌的電影《霸王別姬》裡,姜文對戲假情真愛上他的張國榮說: “我看你是戲瘋了!”
耽溺得無法自拔,這叫走火入魔。武俠小說裡提到,練功練到走火入魔的境界,便是開到荼靡了,再往前一步就看見懸崖,隨時一失足成碎骨。
愛一個人到癡迷的地步,等於失去自我。 “癡” 、“迷” 都是一種迷惘,霧裡看花絲毫不真切,看在外人眼裡,恐怕是要罵 “神經病” 的。懂得說 “我可以把心割下來給你” 、 “我不可能找到比你更好的人” 甚至是 “我愛你勝過我自己” 的人一點都不偉大,這些驚心動魄的話姑且當流行歌聽之,你若太過認真,是會要人命的,那人下一步可能說出類似 “你若跟我分手我就死給你看” 的話,隨時附贈手握的一把利刃做道具。
什麼 “赴湯蹈火” 或 “玉石俱焚” 或 “飛蛾撲火” ,也盡是一些非理智行為,明明兩個獨立的個體,何苦要互相作繭自縛﹖保持些許距離,有點黏又不會太黏,你大概不會連他臉上毛孔堵了一顆黑頭也想看得一清二楚吧﹖!那又有什麼意義﹖
仰望的姿勢更是要不得,愛和崇拜要分清楚,你可以崇拜一個人,但沒有必要和你崇拜的人結婚。我崇拜Virginia Woolf的文學才華,但她是個精神錯亂的女人,愛迪生的頭腦很棒,但他熱愛發明工作到廢寢忘食的地步,你永遠不可能成為他的最愛。
崇拜也該有個限度,因為熱愛F4而跟自己的老婆離婚,或者因為堅持自己的政治理念而跟老公分居,實在有夠小題大做,這跟小時候玩伴不借你橡皮擦你便跟他絕交一樣,想起來就覺這樣的兒戲可真好笑!
安徒生的童話 《美人魚》,便是一則自找苦吃、賠了夫人又折兵的教訓。美人魚太愛王子,於是願意以啞巴換一雙腿,變成人走上岸,最終仍然得不到王子的垂愛,傷心之下變成泡沫,美人魚異想的幻滅,最終也成泡影。
兩個不同世界的人,硬是要湊在一塊兒,實在有點強人所難。千山萬水的風景再明媚,仍然只適合遙望欣賞,每個人有每個人的日子要過,難不成隱居深山,日日大眼望小眼,洞庭湖都會變成你家樓下的游泳池,日久生厭,一點新鮮感都沒了。
我不曾崇拜任何人。崇拜在英文字典裡的解釋為 “worship” ,已經到達敬仰膜拜神的地步,對於凡夫俗子的人類,我始終覺得尚未有worship的用武之地。

台長: 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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