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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上市公司「賣強、留弱」    讓與營收過高 不能續

【資料來源轉貼自】:2009/5/25經濟【未上市股票】台灣證券交易所為避免上市公司營業讓與「賣強、留弱」後仍繼續上市,影響股東權益,已修訂營業細則,增訂上市公司為概括讓與、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時,須符合一定標準的營收及營業利益,才得繼續上市。目前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概括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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