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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0-12 17:15:54| 人氣4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天津市郭景巧侮辱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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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景巧侮辱他人、趙立芝、邵月芝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

http://big5.lawyee.com/Case/Case_Data.asp?RID=43430&KeyWord=自訴

 裁判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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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判時間: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審理法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被告人因在商場買的手鏈有質量問題,遂要求退換,在未得到及時解決的情況下對商場經理進行辱罵長達几十分鐘。法院經二審判決被告人犯侮辱罪,被告人提出申訴,法院最后判決被告人無罪。
 法律點:
因買東西質量問題得不到解決對他人進行辱罵是否構成犯罪?

 學理詞:
不告不理 無罪釋放 再審改判 自訴
 法院案由:
刑事 →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侮辱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正) 第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正) 第二百四十六條

【案例名稱】 郭景巧侮辱他人、趙立芝、邵月芝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案
【審理法院】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 1995-06-20


【正文】



【 審理法院 】 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
【 判決時間 】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日
  自訴人趙立芝,女,50歲,天津市漢沽區人,天津市漢沽區百貨公司副經理兼漢沽區百貨商場經理,住漢沽區東風路五金宿舍。
  自訴人邵月芝,女,38歲,天津市漢沽區人,天津市漢沽區百貨商場副經理。住漢沽區河西五羊里北五段。
  被告人郭景巧,女,35歲,天津市漢沽區人,個體美發戶,住漢沽區戰斗街。
  1994年6月18日,趙立芝、邵月芝以郭景巧犯侮辱、誹謗罪向天津市漢沽區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1994年5月16日,郭景巧用2640元人民幣從趙立芝、邵月芝所在漢沽區百貨商場購置了一條重18.44克的金手鏈。5月20日,郭景巧發現手鏈斷裂,即找商場得到及時修復。5月28日,郭又發現手鏈個別桃型墜上有針眼大小的砂眼(二審時,經鑒定手鏈砂眼屬產品質量問題),于當日下午找到商場要求退貨。商場不同意退貨。當郭提出手鏈有質量問題時,商場工作人員經請示商場副經理邵月芝,并征得郭同意,決定將手鏈送有關部門鑒定,十天后答復檢驗結果。6月8日上午,郭景巧按期來到商場詢問手鏈檢驗結果時,商場以因負責送檢驗的業務員出差而未將手鏈送去檢驗為由,讓郭再等兩天。郭不同意。工作人員請示邵月芝,又向郭提出,商場收一定的加工費,免收損耗費,可給其退換。郭不同意交加工費,并要回手鏈,在離開商場時,邊走邊叫:“百貨商場鬧鬼,誰也別到這兒買東西......”還不指名地罵了些下流語言。邵月芝聽后問郭罵誰呢,郭說:“罵你呢......”當邵對圍觀人員說:“誰也別理她”(指郭)時,郭便罵邵,持續十余分鐘。同年6月9日上午,郭景巧和區消費者協會負責人崔××找到商場經理趙立芝。經協商,確定將手鏈繼續送檢,七天內出結果。郭同意將手鏈稱重后留下,因負責稱重的工作人員中午已下班未辦成。陪郭稱重的同志讓郭下午或次日再來,郭未去。
  6月11日上午10時許,郭景巧與其妹郭景艷為了手鏈問題,又來到商場首飾柜台前,對正在挑選首飾的顧客講:“買東西看好了,別上當﹔別買他們的東西,都是假的,出問題不解決”。并讓顧客看自己手鏈上的毛病。首飾部經理劉××派人給經理打電話反映情況。業務科副科長王維雪受經理趙立芝委派前去勸郭到辦公樓解決問題時拽了郭,遭郭辱罵,王也辱罵了郭。郭繼續辱罵,11時許,漢沽公安分局接報后前來對郭進行制止,并將郭叫到商場辦公樓解決問題。后郭闖進商場經理室內打開臨街道的窗戶,探身于窗外,大聲喊:“從商場買的手鏈有砂眼,不給換,別買這兒的東西”等。同時用污言穢語對經理趙立芝進行了辱罵,持續20分鐘左右。為此,天津漢沽區公安分局對郭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經理趙立芝,因遭辱罵,誘發神經官能症住院半個月﹔副經理邵月芝遭辱罵造成心悸,休假七天。
  天津市漢沽區人民法院以侮辱罪判處郭景巧拘役五個月,賠償自訴人趙立芝醫藥費、誤工工資、陪護人誤工費計人民幣2062.31元,精神損害賠償費500元,總計2562.31元﹔賠償自訴人邵月芝醫藥費、誤工工資等合計675.40元。
  郭景巧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二審維持原審以侮辱罪判處郭拘役5個月的判決﹔撤銷郭賠償兩自訴人醫藥、誤工及精神損害費3237.71元的判決。郭景巧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經最高人民法院審查,函請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改判郭景巧無罪。


台長: 遠上寒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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