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06-10-12 09:29:57|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河南省開封市楊德欽重婚案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楊德欽重婚案

http://big5.lawyee.com/Case/Case_Data.asp?RID=24575&KeyWord=自訴

 裁判文書:
點擊瀏覽案例內容
 審判字號:
(1999)順刑初字第100號 
 審判時間: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審理法官:
李珍珠
 審理法院:
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
 案情摘要:
  自訴人訴稱其夫隱瞞事實再次與他人登記結婚,請求依法解除雙方婚姻關系、對其夫依法判刑。被告對指控事實不持異議,請求從輕處罰。法院以重婚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
 法律點:
已婚被告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后,旋即解除了重婚關系,對此可否視為情節顯著輕微而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代理律師:
仝濤
 代理律所:
開封龍文律師事務所
 法院案由:
刑事 →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 重婚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正) 第二百五十八條

【案例名稱】 楊德欽重婚案
【 案 號 】 (1999)順刑初字第100號
【審理法院】 河南省開封市順河回族區人民法院
【判決日期】 1999-08-23


【正文】



河 南 省 開 封 市 順 河 回 族 區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決 書

(1999)順刑初字第100號

  自訴人王占紅,女,一九六七年十一月十七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商水縣人,高中文化程度,農民,住商水縣舒庄鄉楊集材七組。
  被告人楊德欽,別名楊殿英,男,一九六五年九月十九日出生,漢族,河南省商水縣人,大學文化程序,開封市空分設備廠技朮科設計處技朮員,住本市曹門關南后街2號。
  辯護人仝濤,開封龍文律師事務所律師。
  自訴人王占紅于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九日以被告人楊德欽犯重婚罪,向本院提起控訴。本案本院審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珍珠獨任審判,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自訴人王占紅、被告人楊德欽及其辯護人仝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自訴人王占紅控訴稱:我和楊德欽經人介紹相戀,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登記結婚,婚后于一九九三年十月生一女孩,取名楊賽男,一九九五年七月生一男孩子,取名楊浩男。一九九九年六月份我來開封探親,發現楊德欽與他單位職工程紅英登記結婚,嚴重侵犯了我的婚姻權利,請求依法解除楊與程的婚姻關系,對楊德欽重婚罪依法判刑。
  在法庭審理中,被告人楊德欽承認自己重婚的犯罪事實,請求司法機關對其犯下的罪行依法給予制裁。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楊德欽認罪態度徹底、誠懇,請求法庭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時考慮。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德欽與自訴人王占紅經人介紹戀愛,于一九九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登記結婚,婚生一女楊賽男,一男楊浩男。二人婚后有一些小的磨擦,夫妻關系一般。被告人楊德欽在大學畢業后,分配在開封市空分設備廠工作,隱瞞自己已婚的事實,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三日又與本單位職工程紅英登記結婚,被自訴人王占紅發現后,于一九九九年七月十四日與程紅英辦了離婚手續。
  上述楊德欽的犯罪事實,有楊德欽與王占紅的結婚証,有楊德欽單位關于其與程紅英結婚的証明,有楊德欽與程紅英離婚的離婚復印件等書証在案証實,被告人楊德欽亦供認不諱。本案事實清楚,証據確實、充分。
  本院認為,被告人楊德欽有配偶,又用欺騙的手段與他人登記結婚,已構成重婚罪,情節嚴重,本應嚴懲。但念其已與程紅英辦理了離婚手續,并能認罪服法,可酌予從輕懲處。自訴人王占紅控訴楊德欽把有重婚罪的罪名成立。辯護人的辯護意見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楊德欽犯重婚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天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開封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珍珠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王 琳 


台長: 遠上寒山
人氣(28)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消費情報(網拍、網購、買賣)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