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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02 20:23:50 | 人氣2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台北市剛剛通過了反怠速自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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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剛剛通過了反怠速自制條例
怠速超過三分鐘通通要罰
但是有些例外的條款   一起來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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怠速逾3分鐘 最高罰2000元

更新日期:2008/10/02 04:09

溫度高於30或小於10度不罰

〔記 者洪敏隆/台北報導〕停車不熄火將被罰錢!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昨天通過「台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車輛等候引擎持續運轉不得超過3分鐘,經勸導未改善者將 開罰,處以500至2000元罰鍰;但該條例也訂定較符合人性的例外條款,當室外溫度超過攝氏30度或攝氏10度以下不罰。

由台北市議員陳建銘提案的「台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經台北市環保局修正條文後,昨經台北市議會法規委員會通過,將送大會三讀通過後再公布實施。

勸導未改善才開罰 可連續罰

台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規範台北市供公眾停放、接駁或轉運的場所及台北市道路,車輛在等候時引擎持續運轉不得逾3分鐘,提案人陳建銘說,此法令的目的不是在處罰民眾,而是要強化宣導反怠速節能減碳的重要性,因此在條文中明訂規範不會立即開罰,而是經勸導未改善才開罰。

「台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規定經勸導未改善者,機車處以500元罰鍰,小型車罰1000元,大型車罰2000元,而且可連續罰。

不過基於乘客健康考量,並且比較符合人性,台北市反怠速自治條例除訂定炎熱天氣或較冷天氣不罰的規範,且幼童專用車、遊覽車、大型客車等,基於空氣流通與乘客健康考量,於乘客上車前20分鐘,有必要怠速者因此不罰。

另外,吊車、混凝土車、SNG轉播車、警車、消防車、救護車、拖吊車、冷凍車,以及前方有塞車情況等特殊情形,若有必要怠速者也不罰。


台長: schy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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