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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2-04 12:53:10| 人氣2,608| 回應1 | 上一篇 | 下一篇

律師日記(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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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日記(17)-告訴代理人
討厭當告訴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被害人可以提起告訴,由檢察官負責偵查犯罪、予以起訴。如同被告可以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犯罪被害人為恐主張不被法官、檢察官取信,也有委任律師作為告訴代理人,加強主張的可信度。但嚴格來說,刑事訴訟法並沒有告訴代理人的地位。因為犯罪被害人提供檢察官被告的犯罪事實,檢察官發動偵查、調查事實證據,一個健全、負責的檢察官體系,其實是用不到告訴代理人的。但是因為人民對司法體系的不信任,也就發展出一個告訴代理人這樣奇怪的地位。

話說今天去地檢署擔任一件竊盜案件的告訴代理人,在剛接觸這件案子時,已經明白的告訴客戶,這個案件要控告對方竊盜恐怕有幾點問題:首先,犯罪時間地點手法要予以證明、其次這份文件是否有財產權、財產權人是誰也有爭議等等..,但是因為這是一件另有目的的告訴,重點在於民事方面的和解(在這裡爆料:其實很多刑事告訴都是別有目的的,簡單舉例,輕微車禍案件,為什麼也要提起過失傷害告訴,就是為了要獲取賠償),所以儘管有這些疑慮,但當事人還是試試看提起告訴。

結果,檢察官顯然是認為這是件雞毛蒜皮的小事(當然也可能是知道這是件別有目的的告訴),一開始就對告訴人發飆,後來開始針對我啦:
「大律師,大家都是專業人員,你應該也知道這樣的證據是不夠的」
當然我豈可束手待斃,開始跟檢察官說明為什麼這份文件是具有財產權價值以及告訴人是財產權人等等,
檢察官也開始反駁我的論點,認為這並不能一概而論。
我接著反駁他的說法,然後說明這方面有資料可以證明。
最後檢察官說:「大律師,你也知道現在法院進行交互詰問制度,證據不充足,只會在法庭上被修理的很難看」。

(是沒錯啦!撇開立場不談,檢察官有這樣的觀念是件好事。)

從法庭出來後,客戶極力稱讚我表現很好,可是我卻不以為然。顯然告訴代理人和檢察官之間觀念有所落差,才會有這樣的辯論存在。告訴代理人和檢察官應該是一線的盟友,盟友之間意見不一致,搞到針鋒相對,最後還是由檢察官做決定,案件是否樂觀顯然可以預見。

討厭當告訴代理人的原因,就是不願意當別有目的的推手。罪證如果確鑿,這種案件的告訴代理人太過輕鬆,只是枯坐法庭。普通程度的有檢察官偵查也就足夠了,最麻煩的就是證據不足的告訴(尤其是單純民事糾紛目的只是要以刑事逼民事),你必須硬著頭皮上,然後被檢察官削。有人會問:「那這種案件,你還接?」,還是回到一點:「人在江湖,身不由己」,我只是受雇的小律師啊!

當然也不能完全否認告訴代理人還是有一點功能存在,某些案件因為有告訴代理人協助檢察官蒐集證據,才能將被告定罪。然而辯護人是「救」,告訴代理人是「懲」,在「懲」與「救」之間,我顯然是偏向於「救」,當然「救好人、懲壞人」是理想的,只是「好、壞」又有誰清楚的知道?用法條審判出來的正義是人為的正義,但是是真正的正義嗎?或許我們在不知不覺中,已經造了一些罪業。

附記:顯然是受到法庭交互詰問風氣的影響,現在地檢署也流行這一套,開庭時,首先檢察官說:「嗯…我們也來整理一下本案爭點吧!」,
「本案的爭議點有….,雙方有沒有意見?」
「就第一爭點,告訴代理人你提出來的證據是什麼?」,
「辯護人你的答辯跟證據呢?」
「你們兩邊開庭前先交換書狀,瞭解一下雙方的主張」
喔!come on!刑事案件當作民事案件在開,檢察官不主動偵辦,卻像法官一樣居於中立的地位,讓雙方互相辯論,好詭異的感覺!,應該也算是一種別出心裁的辦案風格吧!


台長: 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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