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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7-31 20:37:18| 人氣6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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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堂不撤守-司法為民,民事也要妥速審判


監察委員李復甸日前投書〈為什麼司法不能得到人民信任〉,筆者感觸甚深。司法應是人民呼天不應、走投無路時所尋求的最後救濟管道;但應當人民靠山的司法,怎會自廢武功、自陷迭遭人民質疑的窘境?說穿了,人民對司法的期盼,莫過於紛爭得以妥當、迅速而圓滿解決。「有權利就有救濟,有救濟斯為權利。」當人民權利受侵害、陷爭議,得請求法院「適時審判」,這是民國35年制訂憲法開給人民的「訴訟權」支票;亦即不論民事、刑事或行政案件,國家有義務提供「妥速」司法救濟。惟人民「有權」行使,得政府「有能」兌現,否則一切只成空談!if (typeof(ONEAD) !== "undefined"){ONEAD.cmd = ONEAD.cmd || [];ONEAD.cmd.push(function(){ONEAD_slot('div-inread-ad', 'inread');});} 刑事案件涉及人身自由的拘束,在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與追訴過程中,常有侵害人權的疑慮,流浪法庭30年的故事,間接催生《刑事妥速審判法》。然而,在行政紛爭(另文探討)與民事紛爭之中,「妥速審判」何嘗不是重要而迫切的?一拖10年、20年的民事案件所在多有。令筆者想起周處除三害的故事:司法是民權英雄,倘若「不妥不速」,反令人民苦不堪言;司法院又怎能作壁上觀?民國初年,為接軌現代法制度並擺脫列強在租界內之「領事裁判權」,19年即制定民事訴訟法,實行近百年間,因應世界迭變,歷經20次修法,但當今民事審判的速度及品質仍無法充分兌現憲法對人民訴訟權的承諾,遑論充分因應全球化、超國界的挑戰。就此,筆者謹拋磚引玉,盼引起思考討論:第一、法官更易頻仍:法官乃審判之關鍵,兼備專業和經驗,亦秉智慧與高度,才能做出令人民信服的裁判。但法官在民事庭、刑事庭之間相互輪調,或榮升他院,導致案件拖延的現象層出不窮。法官生涯規畫或法院人力調整,本是司法行政須自理解決,怎能將行政怠惰所致之程序不利益轉嫁人民?因此,若未完成承審案件之審判、或完善接軌,實不應允許任意調動。第二、第二審程序功能不彰:92年民事訴訟法修正後,嚴格限制當事人在第二審提出新的攻擊防禦方法,以避免拖延訴訟。但在第一審訴訟指揮效能低落、未完全落實集中審理,亦未輔以律師強制代理制度之現實下,第二審法院多以避免侵害當事人訴訟權為由,例外允許其提出,反而導致修法目的無法達成。因此,應由經驗豐富的法官帶領,傾力改善第一審裁判品質以成就堅強的事實審,可望有效解決訴訟拖延現象。第三、第三審形同發回法院:92年民訴法修正後,第三審法院應以自為判決為原則,發回或發交下級法院為例外,且在一定條件下亦得斟酌部分第二審法院漏未認定之事實。但依司法院統計,直至101年,發回更審者占17.96%,自為判決僅0.22%(上訴駁回、撤回及其他終結情形約81.82%)。就此,應思考如何促使第三審改變過往積習,落實修法良意。相對地,就預防訴訟、減輕審判負擔的角度,司法院及法務部雖有心鼓勵、強化「訴訟外紛爭解決機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改變民眾「判決至上」、「判決效力優於一切」的刻板印象;但如果連政府機關,無論對錯都堅持官司打到底,不敢和解不願仲裁,如何說服民眾?例如政府採購法第85條之1,規定工程採購爭議「有條件強制調解與仲裁」之立意甚佳,但美中不足者,財物、勞務之採購仍不當然適用;倘若政府機關能體會法條精神、不待法律明文強制,主動善用ADR,不僅快速解決爭議、改善政府效能,亦可提升人民對ADR的信服度。取法乎上,成事在人。無論律師、檢察官、法官或公務員,儘管角色各有不同,但促成妥速審判、建構司法信心,卻是所有法律人共同責任。因此,法學教育應以「爭氣的全觀法律人」為願景,加強同理心與人文素養、分析、溝通與談判技巧,跳脫角色本位主義,共創法律人與人民雙贏的新局面。既高喊司法為民,司法院該拿出「周處除三害」的反省與魄力,無畏無懼、為所當為,包括強化法官專業分工、淘汰不適任法官,改善分案制度、補足人力缺口,導入企業管理之精神,強化審判效能之管控。建立妥速的訴訟制度,是我國接軌超國界法治的關鍵一哩,自是司法院無可迴避、無從推託的責任。(作者為法學教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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