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應該在每年的5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填寫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上一個年度內構成綜合所得總額的項目和數額,減除有關的減免和扣除項目後,計算全年的應納稅額再減除已扣繳的稅額或可扣抵稅額後,求得當年度的應納結算稅額,必須在所得稅結算申報前自行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