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查分公司乃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公司法第三條第二項)並不具有獨立之法人人格。而命令解散,乃以主管機關之命令導致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法律事實。是以分公司既不具獨立之法人人格,如有未營業之事實,尚無類推適用公司法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經濟部七七、二、二七商0五三0四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