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覆:
依據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
1. 凡是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的營利事業,應依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2. 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