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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04 23:13:14| 人氣1,186|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1of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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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銀行信用破產(1 of 2)

 

花旗銀行前董事長利明献管國霖及所有公司代表人皆刑法32339339-3詐欺罪;犯刑法第31335336侵占罪;犯刑法第216偽造文書印文罪;犯刑法第32第344重利罪。並違反銀行法125-2125-3127-4

 

花旗銀行違法營利事實及罪證:

()每期帳單中的活用雙享金本金4771並不是「新增消費」

花旗銀行觸犯詐欺、侵占、偽文及重利罪並違反銀行法第125-2第125-3第127-4

 

活用雙享金是以期為單位,確認信函亦有載明,申貸第一期已先扣3%(6870)另於每一期再加收手續費1878花旗銀行已將其利潤攤於申貸時與各期當中確認信函亦顯示是一個獨立的信用貸款與其他消費款項無關,貸款人須依照期數繳納分期本金與手續費。

 

花旗銀行在97/2/5一次匯款221,300給本人,有「活用雙享金」交易確認函、「交易確認函+存摺之匯款記錄」為證,證明雙享金的本金4771元並非「新增消費」;本人未違約前每期都繳交各分期手續費1878元及本金4771元,花旗銀行卻於各期帳單中將當期本金4771元列為「新增消費」再於次期向本人收取38天至72天不等之違法高額(16.99%20%)循環利息,證據如VISA卡帳單2008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前述的收取的違法循環利息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

 

()違法將手續費,逾期滯納金,前期利息計入循環一再收取違法利息

 

各期帳單被花旗詐欺侵占偽文重利之金額花旗並違反銀行法125-2125-3127-4

1.          20086月:多收本人129。本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21天利息;5月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39天利息。

2.          20087月:多收本人114元。本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21天利息;6月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38天利息。

3.          20088月:多收本人116。本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21天利息;7月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42天利息;並將年費2400元加計1天利息。

4.          200810月:多收本人112。上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21天利息前期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41天利息

5.          200811月:多收本人139。10月手續費餘額1624元多收3天利息,及本期手續費1878元多收18天利息;10月雙享金本金4771元違法計收52天利息。

6.          200812月:多收本人33410月及11月雙享金本金與手續費,滯納金900,預借現金手續費1150利息1334計入11月本金餘額後再計算12月利息。並且把2008611月多收的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7.          20091月:多收本人36410月、11月雙享金本金計入循環利息。(本人尚未違約,故雙享金本金仍屬於獨立的信用貸款不能計入循環計息);又116逾期滯納金 2000元加入循環計息並且把2008612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8.          20092月:多收本人195計入1月本金餘額含有10月、11月雙享金本金與116逾期滯納金 2000元。並且把2008620091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9.          20094月:多收本人1712008620093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10.      20095月:多收本人161200862009年4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11.      20096月:多收本人167200862009年5月多收金額,加入餘額本金計算利息。

 

以上每期額外多收之金額於下一期帳單再加入本金計息下一期再多收又於下下一期帳單又再加入本金計息以此累加不斷利上加利又繼續滾利上利。前述的滾利上利的金額收取後,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

 

()閏年利息計算。觸侵占、偽文罪;並違反銀行法125-2125-3127-4

 

2008是閏年,居然以365天計息,證據如VISA卡帳單20085月、6月、7月、8月、10月、11月、12月,與帳單20091月,及各期利息計算明細。

 

依法閏年要以366天為分母計息,況且花旗銀行白金卡權益手冊也有載明以「當年天數」計息。又,刑事訴訟法第七章期日及期間,65期間之計算,依民法之規定;民法第123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以上都已經具體證明,利息計算在閏年應以366天計算。

 

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每四年就可侵占所有客戶一年的利息差額最多可侵占 13/(例如20081~20091),而花旗銀行民國530901日成立至今近47年之久,侵占利息金額x人數x次數 x 47 / 4=侵占利息的總金額(每四年就有一個閏年)花旗銀行可就侵占龐大的金額次閏年不法獲利又可借貸給其他客戶,再獲取利息收益,這部份的利息收益就等於是在做無本生意

 

               下接 ~~~ 花旗銀行信用破產(2~2) ~~~

                     http://mypaper.pchome.com.tw/richtch99/post/1322568003

 

 

 

 

 

 

台長: Richtch99(黃純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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