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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19 01:50:08| 人氣5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反盜版」比照「反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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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盜版」比照「反恐」?
這個月12日,美國司法部長艾克羅為反盜版行動提出了重要聲明,表示將比照美國反毒反恐戰的規模,展開史上最大掃蕩盜版和仿冒品行動,製造和販賣的人都要抓。另外,美國司法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小組更進一步建議,無論是個體戶或是跨國的盜版仿冒集團,司法部都必須一網打盡,並比照組織犯罪、詐欺、走私毒品等罪,依聯邦法從重量刑。

美國這波大規模取締盜版行動的「充分理由」,是宣稱盜版商所得資金將用以挹注恐怖活動,因此大規模取締也就是斷了恐怖活動的金源!硬是將公眾安全議題包覆在商業利益之外,多麼冠冕堂皇的說詞!不禁想起今年中美國以伊拉克擁有大規模毀滅性核武為由,硬是把伊拉克政權推翻。如今大規模核武毫無著落,但包攬重建工程的廠商卻也一個沒少。在看似正義說帖的背後,總包含著複雜的政商權力關係,反恐戰如此,智慧財產權戰爭亦然。

司法部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小組所建議的,將仿冒行為比照組織犯罪、詐欺、走私毒品等罪名起訴。觀察前幾項「駭人聽聞」的犯罪事件的共通特點,就是會直接危害到普羅大眾的身家安全,因此從重量刑一般人大概都不會反對。但違反智慧財產權呢?危害的問題既不發生在普羅大眾身上,也未必在該創作物的作者、設計者身上。其實「受害」最深的,是經授權過程後擁有該產品的公司企業,也就是微軟,耐及之疇的大型企業。維護智慧財產權,其實主要仍是維護這些企業的既得利益,當維護這些企業利益的比重已經被拉高到與民眾的人身安全相同,甚至更高的位置時,即能夠將使用者在內的所有相關人等一併入罪時,我們又何能相信這個「正義」背後的邏輯,不是另一個為保障既得利益者的私刑?

誠如前言,在智慧財產權這個保障作者的高尚旗幟後面,其實企業才是最大的受益者。創作靈感或美好的文藝作品不會因為嚴加取締盜版而得到更廣闊蓬勃的發展空間,同樣的,盜版產品也未必一定與扼殺作者創作有絕對邏輯關係。畢竟在當前市場的複雜供需關係下,保護產品與保護作者之間早已非絕對的邏輯關係了。

這讓我想起影劇版一則新聞:潑猴樂團因為600萬宣傳費用罄,而找不到地方播放mv宣傳…,文中也比較大牌歌手如周傑倫的宣傳費動輒千萬…。當整體音樂產品動輒千百萬灑在行銷上時,我們不禁要問產品製作本身又投了多少成本?或者該問當我們高價買一張張宣稱「百萬打造」、「千萬訂作」的唱片時,多少比例的收益是回饋到創作者身上?又有多少比例的收益是回補在行銷包裝費上?簡單案例,或許供你我對智慧財產權多點不同樣貌的思考。

台長: 曲辰舊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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