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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期:公務員怠行職務可請求國家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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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7/01/22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莊佩頴(實習律師)  指導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最高法院日前判決駁回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之上訴,維持二審法院認定住院醫師林重威感染SARS死亡,係因和平醫院院長吳康文、感染科主任林榮第為負有防範SARS發生群聚感染職責之公務員,卻因故意或過失而怠於執行職務,致侵害林重威醫師之權利,符合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後段之規定,故應向林重威醫師之父母賠償扶養費及精神慰撫金共748萬餘元。

【解析】

◎如何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及第3條之規定,目前人民可向國家請求賠償之情形有下列三種:

1、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例如:九二一大地震而倒塌之台北東興大樓一案,法院認定台北市工務局違法核發建築執照,侵害大樓住戶之權利而應予賠償。

2、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例如:台中市威爾康餐廳大火一案,法院認定消防警察隊依法令應有定期檢查營業場所消防設備之義務,卻於發現不合格時未通知限期改善,故應對該60餘人之傷亡負賠償責任。

3、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例如:行政機關對於馬路路面或水溝蓋等沒有定期保養,屬管理有欠缺之情形,民眾因此受傷可請求國家賠償。

◎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之責任的要件

公務員執行職務而侵害人民權利,是因為國家「積極」的作為而造成損害;相反地,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而侵害人民權利,則是因為國家「消極」的不作為而造成損害。這兩者的要件大致相同,都必須要符合:

1、公務人員:例如:警察、消防隊員、稽查人員、稅務人員等等。

2、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例如:警察開罰單、逮捕嫌犯;環保稽查人員對亂丟垃圾的人開罰單;消防隊員救火等等。

3、人民之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例如:受傷、死亡、金錢損失等等。

4、公務員違法行為和人民損害發生有因果關係:意即依據一般客觀情形,有那樣違法行為通常會產生那樣的損害,例如警察逮捕嫌犯時,使用手槍不當導致流彈打到路人,兩者之間便屬於有因果關係。

而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與「執行職務」造成人民損害最大的不同是,公務員除了依據法令有某項作為的義務之外,該法令目的本身必須還要有「保障特定人民權利」始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例如:某小姐因警察當天未巡邏而遭歹徒行搶,不得請求警察局賠償,因為法令規定警察有巡邏的義務,用意並非在保障特定人的安全,僅是在維持良好之治安;但若某小姐因被強劫遭砍傷而向警察請求救援,此時警察若未及時救援造成某小姐更嚴重之傷勢,則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負有保護特定人民不被感染之法定義務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3款規定:「醫療()機構對傳染病人應善盡照顧之責任,防範機構內感染發生…」,其立法目的在於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以保護人民及醫療()機構從業人員、醫護人員之身體、健康及安全,並免於受傳染病之感染。因此,和平醫院院長及感染科主任負有防止和平醫院院內感染發生之法定義務,而該法令有保障和平醫院內醫療從事人員之安全,其怠於加強防離隔護及採取適當防疫措施,致造成林重威醫師感染SARS而死亡,林重威醫師之父母依法可向台北市立聯合醫院請求國家賠償。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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