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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期:愛情誠可貴,「冥婚」無效;病房內「結婚」,法律不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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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5/09/19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事件】

報載某軍官因公殉職,交往多年的女友願意為軍官生子,於是家屬要求「取精生子」(200598NOWnews新聞參照),主管機關一開始以軍官與其女友並無婚姻關係,因此不同意(但後來同意)。後來,女友同意與軍官冥婚,以成立婚姻關係,或稱先前已經在友人的見證下兩人同意結婚,家屬也追認。另外,新聞曾報導某老榮民過世前兩個月和照顧他多年的女看護在病房內「結婚」,結婚後不久,老榮民就過世,女看護因而「繼承」大筆遺產。老榮民住在大陸上海的兩個弟弟主張這場病房婚禮無效,跨海提起訴訟。由於醫院內的醫護人員都不記得有這場婚禮,且婚禮過程疑點重重,最高法院因而判決婚姻不合法(理由是未依據法定程序舉行公開儀式),因此,女看護不能繼承譚的遺產(2007524聯合報新聞參照)。

而我國在2008523施行結婚新制,即由原先之「儀式婚」改為「登記婚」,新舊法律規定有何改變?而所謂「冥婚」,在法律上之效力為何?「病房」內結婚,有效嗎?結婚依據新制或舊制,又分別必須具備何種條件呢?

【解析】

◎結婚男女雙方須有結婚的意思,法律上不承認「冥婚」!

結婚,並不是兩個人相愛而互相同意,就算「結婚」。除結婚之二人須有結婚之意思之外,無論結婚之新制或舊制,都還需要其他的要件(詳後述)。但不容否認的是,婚姻的圓滿,最重要的還是要男女雙方有結婚的意思而用心經營婚姻。

如果雙方並無結婚的意思,雖然具備其他法定要件,也不能算是有效的婚姻(台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家訴字第61號判決參照)。例如:新聞上常看到的「假結婚,真賣淫」,即大陸或外籍女子常藉由結婚的名義來台工作,因為男女雙方並沒有結婚的真正意思,只是藉此來台工作而已,此種婚姻並非合法。

另外,像是「冥婚」,例如:前一陣子新聞報導,男女朋友共同殉情,家屬同意冥婚,這也不會產生法律效力,因為要結婚的雙方當事人,根本已經死亡了,不會有結婚的主觀意思。

還有像本案軍官殉職的例子,雖然有一方還存在人世,但另一方已經死亡,死亡的一方不會有結婚的主觀意思,縱使生存的一方要結婚,因為已無另一方可以同意結婚,還是不會有法律效力。

◎結婚舊制之要件:公開的儀式及二個以上之證人

依據舊民法規定,結婚必須有公開儀式與兩個以上證人,才算是法律上承認之「結婚」。

「公開儀式」指的是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儀式(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86號判決參照)。例如,最常見的是辦桌吃喜酒。但是,如果只是三五好友聚一起吃飯(有二個以上證人),但別無其他知道這兩個人是在結婚,那也不算數(因為這樣不算公開)。曾經就有案例是男女雙方要「結婚」,只請了三五好友吃一桌,法官就認為,雖然有在餐廳吃一桌,但只此一桌,其他人根本不知道這桌是在結婚,現場連一個「囍」字都沒有,而認定不算有「公開儀式」,因此結婚無效。

再者,如題示老榮民病房內結婚的例子,在法院審理該案的時候,找來老榮民的主治醫師、當日的值班護士,他們都說不知道有病房婚禮。法院也質疑女看護沒有找同在榮總工作的妹妹及母親到場證婚或觀禮,反而是請隔床病友的太太當主婚人,有違常情。再加上女看護在「結婚」後仍繼續領取看護費用,法院因而認定這場病房婚禮不符合當時舊民法規定之結婚儀式(即公開的儀式),因此結婚無效。

另有關「二個以上的證人」之要件,比較容易,一般只要有公開的儀式,現場就有很多的證人。

◎結婚新制之要件:書面及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而立法院於20075月間,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之修正案,並由總統正式公佈,將原先的「儀式婚」(以具備某種儀式為要件)改為「登記婚」(以登記為要件),並於2008523施行。由於目前的世界潮流,多數國家採行登記婚,如大陸及美國。而依據新修正後的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第983條規定:「結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1、不具備第982條之方式。…」。換言之,在修正條文正式施行後,結婚就不用再大費周章宴請賓客,只要雙方簽具結婚契約,並有兩個證人簽字,再向戶政單位登記,就算是合法結婚了,就算「偷偷」結婚,也不會有問題。

而先前行政院會審查民法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修正案時,當時的蘇貞昌院長擔心,「登記婚」與我國國情相去太遠,恐怕衝擊很大,應多討論讓社會各界形成共識,不要等通過後再宣導,而指示暫緩此案。雖然有官員認為,登記婚並不否定儀式婚,儀式照常舉行,只是生效日以登記為準,其實不影響民間習俗。不過,也有官員指出,時下有很多愛情騙子,專門以結婚騙人,或收一堆禮金就落跑,丟下新娘子不管,像這種以結婚歛財,「若以登記制要如何處理」,真的要考慮民情。另有官員也提到,像某位知名電視節目主持人明明有老婆、有小孩,但就是不登記,讓外界誤認為他還是單身,且造成法律認定上的困難,若採登記制,他就可算是單身狀態,對於太太來說非常不公平。

依據報載當時蘇貞昌院長聽取各方說法後認為,結婚登記和土地登記不同,土地買賣採登記制,有「公示性」,大家可以公開閱覽,但戶籍謄本沒有公示性,不能公開閱覽,不能去查,兩者不同,「現行結婚登記公示性不足」,民間習俗以結婚公開儀式作為習慣,法律要改變民間習慣並不容易。而此次改為登記婚之修正,只就極少數因爭執、舉證方便或效力產生時點定義,不過是讓法官或政府機關方便認定而已;如果只為了這個方便,改變千百年來的民間習俗,尤其絕大部分的人都希望原來的儀式,這樣的變革恐怕要多討論,不是等通過後再宣導,是否有更好的方便措施,讓民間及各方形成共識,應再做斟酌(參見2007329中時電子報之報導)。

◎結婚制度改變,同樣的男女情愛關係,卻產生不同法律效果!

報紙曾報導一則有關討論結婚修法的假設案例。齊先生「劈腿」和四個小姐在一起,與趙小姐先上床、與錢小姐先產下小孩、與孫小姐先舉行結婚儀式、與李小姐先結婚登記,齊先生到底與哪一個小姐有合法婚姻關係?

依據舊民法第982條第1項規定,是先舉行公開儀式的孫小姐。而一般民俗結婚儀式和結婚登記往往是分開辦理(因為結婚當日忙著迎娶及喜宴就已經沒什麼時間了,不可能在當日前往戶政單位登記),有的甚至沒辦登記。

但如果以新修民法之規定,登記日才是結婚日,因此,與李小姐才有合法的婚姻關係。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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