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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期:豪門遺產爭奪戰—三部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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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刊日期:2005/08/22

☉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撰文  王泓鑫主持律師

(接續上一期內容)

◎喪失繼承權

前述法律所規定可繼承遺產之人,如果這些繼承人有所謂「喪失繼承權」的事由,則依法是無法繼承遺產的。這些情形包括(民法第1145條參照):

1、    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2、    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3、    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4、    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5、    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遺囑、遺贈

前述之應繼分,是在被繼承人生前沒有寫下遺囑或遺贈時,法律所規定之分配方式。如果被繼承人生前有寫下遺囑,或作遺贈,則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志,除非遺囑或遺贈有損害到繼承人在法律所規定之特留分(詳下述),否則都應以遺贈及遺囑為優先分配之方式。

◎特留分

「特留分」是指法律強制保障繼承人得繼承之遺產,繼承人如果是被繼承人的小孩、配偶及父母,其特留分是應繼分的2分之1;如果是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則是應繼分之3分之1。舉例來說,如果被繼承人的小孩每人可繼承200萬財產,其特留分就是2分之1,即100萬元。

◎有限的繼承責任

遺產繼承一般是全部繼承,也就是繼承一切的財產及債務(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參照)。

如果被繼承人積欠大筆債務的話,繼承人依法可以依據法定的程序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參照),也就是說,依據目前法律,父債子不一定要還。

然而,先前常有繼承人不知被繼承人有債務而未辦理拋棄繼承,導致繼承了大筆債務,有違公平。因而,新修正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即以繼承之財產為限,負擔繼承之債務。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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