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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8期:租約公證,收租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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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單位:法治國律師事務所 ∕ 撰文:王泓鑫主持律師

出刊日期:2021/03/15

【法律加油站】:租約公證,收租保證?

【事件】

    許多包租公、包租婆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時,都會多花個幾千元進行租約公證,主要是因為經公證的租約,並在租約條款載明,房客欠租或租期屆至不搬遷等情形,房東屆時可以不經判決就逕為「強制執行」,屆時房東可免去到法院訴訟的程序,就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快速處理。這看似可以節省訴訟官司耗費時日的問題,但是,可以逕行強制執行的債務,仍有限制,並非包山包海而可無限上綱。例如,房東某甲與房客某乙簽訂租約,租期2年,約明房客如不履行給付租金或租期屆滿不履行交還房屋之義務,應逕受強制執行,並經法院公證。事後,房客欠租二個月,房東馬上以欠租兩個月以上為由,提前終止租約,此時,房東可以直接針對「搬遷」聲請強制執行嗎?

【解析】

 租賃契約一定要進行公證,才有效力嗎?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原則上契約並不以經「公證」才有效,只要契約當事人簽字或蓋章,契約就產生效力,除非是法律有特別規定。例如,租約期限超過5年,需要進行公證,否則不能主張對抗房屋受讓人,此觀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可知。

 經由公證,而可約定直接強制執行的債務項目有哪些?

    依據公證法第13條,可作為逕為直接強制執行的項目,包含: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二、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
    
三、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
    
四、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

    以本案租約內容而言,關於不履行給付租金、違約金或押租金債務的強制執行,就合於前述第一款情形;另租期屆滿後交還房屋的義務,則合於前述第三款情形。

 房客遲延房租二個月未付,房東就可馬上終止租約嗎?應定期催告!

租約條款常約定「欠租達兩個月或積欠管理費或其他應付費用達兩個月租額,經房東定期催告仍未繳付者,房東得提前終止租約」。

民法也有類似的規定,依據民法第440條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 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

換言之,必須是房客欠租達到二個月以上、房東定期催告繳納、之後才可終止租約。

應注意催告時必須「定期」(例如,限2周內繳清);如未定期,例如:僅稱「儘速繳清」,這樣不算有「定期」,催告將不生效力,此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205號判例認為:「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載,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此項規定,於出租人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終止契約時,亦適用之。上訴人就系爭耕地對被上訴人之欠租兩年,雖曾派員面催剋速清繳,但所謂剋速清繳一語,仍與未定相當期限之情形並無二致,故其催告,依法尚難謂為有效

    至於催告的時候,是否需告知「如不繳清就終止租約」?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098號判例認為,民法第440條第1項僅定出租人應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欠租,無須敘明不於期限內支付欠租,將發生若何效果。上訴人之催告書如其所定期限係屬相當,縱未記載苟不依限支付欠租即行終止契約,亦不能謂其不發生催告之效力。

是否需先以「押租金」抵扣,所餘欠租達二個月以上,才能定期催告?

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欠租達二個月租額,必須先以押租金抵充後,欠租額達2個月以上,才可定期催告。

此觀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063號判決認為,「押租金之主要目的在於擔保承租人履行租賃債務,故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如有欠租或其他債務不履行時,其所交付之押租金,發生當然抵充之效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31號判決同此見解)倘承租人有給付押租金,須先以押租金抵償後仍遲付租金達2個月之租額,出租人始得終止租約。因被告積欠數額,經抵充押租金20,000元,僅為13,000元尚未達2個月租金數額即20,000元,自不生合法終止系爭租約之效力」,可資參照。

因房客欠租或其他事由而提前終止租約,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遷讓房屋」嗎?

目前法院見解認為僅有「租期屆滿」時可逕為強制執行,不包含因各種原因而提前終止租約的情形,此觀台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1567號判決認為,然系爭公證書所載「約定逕受強制執行者其本旨」內容為「承租人給付如契約所載 之房屋租金或違約時給付違約金,及於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出租人於承租人交還房屋後應返還保證金,如不履行時,均應逕受強制執行。承租人如有連帶保證人,對給付租金或違約金亦應逕受強制執行」(見同上卷第頁),則系爭公證書所載「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係以租賃期限屆滿者為限,而系爭租約租賃期間為10911日至1111231日,租賃期限於抗告人109 1016日聲請強制執行時顯未屆滿。抗告人雖主張王得豪自1097月起未分擔水電費,自1098月起未給付租金云云,縱認抗告人係主張其已據此終止系爭租約,然系爭租約於期限屆滿前終止,不僅與系爭公證書所載「期限屆滿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不符,且抗告人得否終止租約既尚待審 認方能確定,執行法院無認定權限,無從據而逕為強制執行王得豪遷出系爭建物。可資參照。

小結

    租約經過公證,並載明針對不履行支付租金、違約金、返還押租金或期限屆滿不交還房屋等情形,可逕受強制執行,雖房東或房客可就各該債務項目聲請強制執行,以收迅速執行之效,但仍應留意各項限制。

    尤其是租約一簽好幾年,但房客卻長期不付租金的情況下,房東要提前終止租約,甚至想要依據經由公證過的租約直接強制執行搬遷,需要注意相關重點。

    房客欠繳租金達兩期以上,依法須先以押租金抵充後,欠繳租金餘額仍達二期以上者,才算符合「欠繳二期」之情形。另外,已達欠繳二期的情形下,房東還需要先「定期催告」房客繳清租金(例如,限二周內繳清),如果只是要求房客「儘速繳清」,並未定期,則不生催告效力。之後,房客仍未依限繳清租金者,房東才可主張提前終止租約。

    此時,如經公證租約有記載針對「租期屆滿」而不交還房屋可逕為強制執行的條款,房東提前終止租約是否算是「租期屆滿」,而可直接強制執行?目前法院見解認為不可以。理由是,公證書所載「交還如契約所載之房屋」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係以租賃期限屆滿者為限。提前終止租約並非租期屆滿,況且,提前終止是否合法,尚須由法院審判後認定,因此,不能直接進行強制執行。

台長: 王泓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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