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圍牆應依下列規定:
一、牆身任一處之厚度,不得小於該部份至牆頂之垂直距離之十分之一,且不得小於十九公分,但 牆高在一•二公尺以下者,不在此限。
二、牆身高度不得超過三公尺°
如採用撐牆或補強柱時,應依本編第一四二條中有關規定。石造之圍牆,其厚度應依磚圍牆規 定再加二十公分。
第四節磚造建築物
第151條碑造建築物承重牆得全部以磚砌造,但牆壁之配置及牆壁之厚度、長度及高度,應符合本章第三節 之規定。牆壁及其大放腳應建於混凝土基礎上,基礎之寬度應配合基土支承力及各種載重,使不致 沉陷或裂損。
第152條平房建築物,簷高不超過四公尺,承重牆之牆身長度不超過四•六公尺時,承重牆厚度不得小於二 十三公分(一碑)。如牆頂有鋼筋混凝土過梁者,則牆身最大長度得依本編第一四二條之規定。 厚十一公分(半磚)之分間分牆,不得作為相交牆。如簷高超過四公尺而不超過七公尺時,承重牆 厚度不得小於三十五公分(一磚半)。牆身長度不得超過七公尺,牆頂應依本编第一四三條加設鋼 筋混凝土過梁。相交牆、撐牆、補強柱應符合本編第一四二條之規定。向您推薦:乾燥機 烤箱 隱形眼線
連接緊急電源
局部放射時
碑造建築物
不可重疊堆放
防護區域
發電機組之正
集水設備
消防栓箱數量
設計反冲洗時應考慮那些因素?
前項收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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