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會計統計法
為加強各級、各行業的經濟、財政管理,加強國家對各種經濟成份的生產經營活動的審計與
監督,挖掘國 家潛力;為適應經濟管理體制改革的需要,保證全國各級、各行業提供充足、及
時、準確、統一的統計資料, 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憲法第一百條,本法令對國民經濟領域中
適用的會計統計制度作出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1、所有國營、公私合營企業;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集體和私人單位;使用國家經費的機關、
團體,(以下統稱為單位,)必須執行本法令規定的會計統計制度。
2、外資企業執行根據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財政部和統汁總局承認的、按國際通行原則與標準
建立,的會計制度,並接受越南財政和統計機關的檢查。
第二條 國民經濟領域內的會計、統計工作必須在下述方面作到統一:
1、原始記錄憑證系統;
2、帳號和帳冊系統;
3、報表系統;
4、經濟,財政指標系統及計算方法;
5、國民經濟行業的分類、經濟類型、名目表、分類表商品編號表、國家預算目錄表;
6、度量衡單位;
7、會計統計年度;
會計統計憑證、報表要精簡、實用,不重複。
第三條 每個國營、公私合營企業必須有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缺助企業經理組織、指導會計統計工
作的統一實施,同時負責對企業的經濟、財政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部長會議頒佈總會計師條例,
統一適用於國營、公私合營企業。
第四條
1、會計、統計人員根據上級會計、統計機關的指導,在業務上享有獨立權 2、國營企業、公
私合營企業,合作社,使用國家和團體經費的單位的會計人員,不得兼任保管員、出納員、採購
員。
第五條 國家統計資訊系統包括: 1、由統計總局組織實施的集中統計資訊系統,包括為滿足國家
管理需要的經濟,社會情況主要資訊。該系統按集中統一的原則,收集綜合國家各部、委和部長
會議下屬的其他;機關及各地方機關和各基層單位提供的資訊。2、國家各部、委和部長會議下屬
的其他機關及各級人民委員會統計資訊系統,包括向集中、統計系統提供的資訊,為滿足行業和
地方管理需要的資訊。
第六條
1、會計統計資料、資料,是評價單位生產經營、執行計畫、履行義務結果的其有法律意義的數
據、資料。 2、屬國家保密範圍的會計、統計資料,必須按保密制度管理和使用。3、公佈會計、
統計資料的許可權和方式由部長會議規定。
第七條 嚴禁下述行為:
l、偽造憑證,建立與事實不符的會計,統計帳冊、報告。
2、在規定的保管、保存期限未滿前,銷毀會計、統計憑證、帳冊、報告。
3、虛報資料,報告與事實不符,或強迫他人虛報資料、作假報告。
4、財產、物資、資金和經費不入帳。
5、洩露屬國家機密的會計、統計資料。
6、使用與規定不符的各類憑證、報表。
第二章 會計、統計制度的具體規定
第八條 原始記錄:
1、單位中任何部門發生的一切經濟、財政活動,都必須按照財政部和統計總局的規定,及時建立
原始憑證。 2、原始憑證只建立一次,並要及時、充分、正確、符合事實地記錄一切已發生的經
濟、財政活動。根據每類憑證的性質,必須有所有責任人的簽字和單位公章。 第九條 會計、統
計記錄方法 。會計、統計記錄方法必須按照財政都和統計總局規定的專業方法正確進行。
第十條 帳號和會計帳冊。任何單位只能有一個正式的會計帳冊系統,帳號必須按照財政部規定的
系統建立。會計帳冊的記錄依據是會計憑證。會計記錄必須清楚、連續、不得塗改。建立會計帳
冊和封帳必須按材政部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財產審計。會計年度期滿,各單位必須對財產進行,審計,並要在製作年度決算報告
前;在會計帳冊上反映出財產審計結果。此外,根據部長會議的決定和財產審計制度,各單位還
必須在其他情況下對財產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 會計、統計報告
1、各單位必須按照職能機關的規定,建立健全的會計統計報告制度,並按時報告。
2、會計、統計報告必須準確。各項指標的計算必須按照財政部和統計總局規定時內容和方法
正確進行。
3、各單位的會計、統計報告必須在會計、統計帳冊和各項憑證的基礎上建立;上級主管機關
的會計、統計報告必須根據直屬單位的報告的資料進行綜合;
4、建立和簽閱會計、統計報告者,必須對屬於自己職責範圍內的資料的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統計調查
1、部長會議決定行業、跨領域的大範圍統計調查並對其實施進行指導。
2、統計總局決定部長會議規定的屬於自己職能範圍的定期和不定期統計調查,並對其實施進
行指導,以收集經濟社會資訊
3、經統計總局下文同意後,國家各部、委,部長會議屬下的其他機關,各級人民委員會,可
在自己的管理範圍內,組織統計調查,根據行業、地方管理的需要,收集必要的資訊。上述調查
完成後,調查結果必須報統計總局。
4、各單位和所有公民,有責任按統計調查規定的內容和期限,提供一切有關資料。
5、在統計調查中,各級、各行業的調查委員會主任和直接負責統計者,對自己責任範圍內的
調查資料的差錯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會計、統計檢查
1、各財政、統計機關和各主管機關必須根據自身的職能許可權,對各單位執行會計、統計制度情況
進行經常性和系統性的檢查。2、對各單位的會計檢查每年至少要進行一次,並且必須在審查該單
位決算前進行。3、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會計負責人必須執行財政、統計機關的定期和不定期檢
查命令。同時,有責任在本單位內部組織會計和統計工作檢查。
第三章 各級、各行業、各單位實施會計、統計制度的責任與許可權
財政部和統計總局根據本法的規定,協助部長會議對國民經濟的會計與統計工作進行統一管
理。
第十六條 國家各部、委、部長會議所屬的其他機關和各級人民委員會負責管理行業和地方的會
計、統計工作,為行業和地方的會計、統計工作提供物質,技術和專業幹部保障。
第十七條 單位領導、總會計師或會計負責人負責本單位的會計、統計工作的組織實施,並對本單
位元的會計、統計資料的準確性承擔責任。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任何人違反會計、統計制度,根據部長會議的規定,被處以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根
據刑法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法令自1988年10月1日起實施。過去的規定與本法令相抵觸的,全部廢止。
部長會議對本法令的實施細則作出規定。
1988年5年10日于河內 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國務委員會主席 武志公 (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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