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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9-11 02:39:36| 人氣36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死後取精美國越來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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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人往生後是蓋棺論定,後來又有名人死後會有婚外情所生小孩驗DNA分財產,現在因人工生殖科技進步,多了被死後取精,可能死後幾年才會有小孩會出生等問題
,現在特別就台灣和美國談一談。
台灣並非唯一反對的國家,全球多數國家都如此,僅以色列英國與美國部分的州,允許妻子拿亡夫的精子進行人工生殖,除要獲得男方家人同意,還設下一年的思考期,避免女方一時衝動。英國曾有個案,男子布拉德因腦膜炎昏迷,醫師應其妻子黛安要求取精;布拉德去世後,黛安欲人工生殖,卻遭當局禁止,理由是未得丈夫書面同意。黛安後來一狀告到法院,纏訟數年,最後以「有權繼承丈夫遺產,而精子屬於遺產的一部份」,獲准拿回精子,並到比利時人工受孕,1998年12月產下一子。
今(2005)年三月,日商駐台職員日比智浩墜樓身亡,在日籍遺孀要求下,台北榮總曾為死者取精,成為國內首宗死後取精案例。但由於日本、台灣都不得為死者進行人工生殖手術,因此這些精子現在已銷毀。
最近台灣報紙、電視,都看得到一位深情女子的眼淚。人間多憾事,有情人未必都能成眷屬,但若郎已逝而妹仍癡心,希望為他留下血脈,這總是一件頗為「浪漫」的事,絕對比所有8 點檔光會嗆聲、鬥爭、亂殺人要來得令人動容。已經離開人生舞台的戰車連連長孫吉祥,死後取精的「孫連長條款」,儘管婦產科醫生說死後53小時取的精子以後受孕的機會不大,但美國死後取精生產成功機率的報導也不算少,所以總是給人一線希望。
往生者是否願意在死後留下精子生育沒有父親的小孩?這個尚未孕育的小孩,是否願意出生在單親家庭?答案永遠無解。但是台灣在「人工生育法草案」並未完成立法,所以現階段的「身後取精」並無違法或於法不合的法律問題;但是以後在使用時,法令仍有爭議,還有親屬繼承權、撫養、財產權等種種問題,現階段法令仍未有周延規範,因此勢必再度面臨考驗,同樣的問題在美國現在同樣爭議多。
孫吉祥的案例除了死後取精進行人工生殖的爭議外,還有未婚女子借用死去男友的精子的問題,這兩個倫理道德上值得辯論的重大議題確實無法可違,但看看不久前的日商妻子取精案,在衛生署挾著人工生殖法草案精神的強力要求下,日商日比智浩的妻子似乎連一點辯論的空間都沒有,或許缺的正是行政院長對在台外籍人士生育權的關心吧!當時她因為顧念兩人結婚十年,膝下猶虛,百般哀求,終讓檢察官點頭、醫師同意,為他先生取出精子,但衛生署獲知消息,立刻勸說醫院不可為她作人工生殖,頂多只能代為保存精液,最後無望的日比太太在8月來台銷毀精子。誰也料不到,衛生署的政策會轉彎如此之快。
死後取精生子,台灣社會是否已經準備好接受這樣的新價值觀?社會資源是否又能充裕地支持這些小孩?能否避免歧視?台灣社會需要的不再是政治人物或媒體的激情,而是儘快制訂一部真正能在死者、受孕者與小孩權利間取得平衡的人工生殖法,在法律與倫理間,真正地減少人間無謂的遺憾。
人死之後取精保存的案例,美國從1980年以來逐漸增加,但迄今並未建立完整的聯邦法律規範。人死之後取精甚至生子,涉及宗教、法律、道德及家庭觀念等許多層面的深入議題,因此贊成與反對兩派意見都有。
隨著醫學科技進步,沒有生殖能力的病患,在生前讓醫師取出精子加以保存,甚至用來在死後繼續「生子」的案例,最早大約在五十年之前開始。當時常見的情況是出於患者的主動意願,例如睾丸癌病患要求醫生取出精子加以保存,透過這種方式保留機會,可以在他過世之後還能讓妻子利用人工受孕生產下一代兒女。
至於在病患死亡之後,才從遺體內取出精子的作法,在美國最早的手術是1980年由洛杉磯市立中央醫院醫生凱皮羅斯曼 (Cappy Rothman)所進行的取精手術,並且也記載在當年的「生殖力與不孕醫學期刊」(Fertility And Sterility)當中。
凱皮羅斯曼表示,他願意動手進行這項死後取精手術 (posthumous sperm retrieval)的主要原因,是「可以對亡者家屬產生安慰作用,讓他們感覺彷彿搶救回來心愛家人的一部份生命」。
1980年後,家屬要求醫師進行遺體取精手術的案例逐漸增加,為的是想要保存繁衍下一代的一線希望。尤其某些「死後取精生子成功」的媒體報導,例如一名遺孀在丈夫死後30小時裡取精,15個月後透過人工授孕懷孕成功的故事,更讓許多家屬對於這項手術寄予無限希望。
根據統計,1997年美國國內共有82件由家屬提出的死後取精要求,其中有三分之二後來也成功地從遺體取精。「生殖力與不孕醫學期刊」2003年6月號報導,位於費城的湯瑪士傑佛遜大學醫學院教授法蘭西斯巴茲爾 (Frances Batzer)指出,在剛剛過世不久的死者身上取出精子加以保存,日後做為受精生子之用,「在美國是一項越來越成長的趨勢」。
從泌尿科醫師以及某些醫學界人士的角度來看,取精手術到底要不要進行,並不是單純科學或醫學角度能否執行的問題,而是一個道德議題。
取精手術在美國引發的道德討論,主要分三大層面。
首先,從已故亡者的身上取出精子,涉及對遺體是否尊重問題。
其次,除非患者在生前曾經簽下遺書明白表示願意死後取精,否則如此侵入性的手術在人死之後進行,也涉及當事人本身是否確實同意的意願與法律問題。
第三,透過死後取精方式所產下的寶寶,永遠沒有機會與親生父親相處或互動,這個孩子所受到的家庭教育與親子輔導是否因此具有先天上的缺失,值得探究。部份醫學人士甚至擔心,這些孩子會認為自己是「半個孤兒」,因為他們對於已經過世的父親根本沒有任何記憶或印象。
另外,「生殖力與不孕醫學期刊」也分析,如果亡者還在世的話,他個人是否有意願要生小孩?提出取精要求的家屬,不管是亡者的遺孀、父母、未婚妻、兄弟姊妹、女友或同居人,是不是出於「滿足自身利益考量」的動機?也是值得探究的問題。

台長: qbd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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