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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4-24 01:35:33| 人氣1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媒體與人民知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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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幾天得知「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竟欲挾商業利益以脅媒體就範,並間接地逼閱聽媒體意見之人民就範,內心對於民主自由的倒退感到遺憾。大法官釋字第四零七號解釋協同書也有發人深省之文字:「保障各種表現自由,不同思想之觀念、學說或理想始能自由流通,如同商品之受市場法則分配,經由公眾自主之判斷與選擇,去蕪存菁,形成多數人所接受之主張,多元民主社會其正當性即植基於此。」
美國大法官哈藍針對言論及出版自由,在他著名的解釋文中指出:「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權利,在我們這樣多元複雜的社會中,是一帖良藥。他可以防止政府嵌制言論,以控制我們所能獲得的資訊,希望這樣的自由可以使我們的公民更進步,讓我們的政治更完美,也相信這是我們的政治體制所依賴的個人尊嚴與選擇的唯一途徑。」由以上大法官所做出的解釋內容來看,一個真正民主的國家必然少不了需要有被監督的政府,有被監督的政府才有真正法治的社會。而「媒體」就是代表人民監督政府的「第四權」,人民經由媒體獲得資訊,第一手地從報章雜誌、新聞廣播中掌控社會的現象和政府的運作。除了直接的報導或直播,尚有媒體工作者或政治評論家經此對如今的社會、政治等現象作出其可供人民參考之言論。雖有所謂的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但人民只能藉由選出的民意代表來行使其所謂的監督政府之權利。媒體的存在,則是使我們於可能涉有政黨色彩之民意代表外,更增添了一股中立的力量使人民擁有「知」和「言」的方式表達內心的聲音。如今,「閱聽人監督媒體聯盟」以中天和年代電視台先前播放過多泛藍民眾抗爭的畫面為由,認為因其行為使社會民心不安而呼籲廣告主參與廣告抵制。這時就產生了一個令人爭議的問題:這些假「監督媒體」為名的「閱聽人聯盟」,是以誰賦予的權利來決定哪種言論為「是」、哪種言論為「非」?其以何種標準來判斷人民應接受的媒體資訊?
雖然他們信誓旦旦地宣稱並未有公權力的介入,否則只要直接地抽掉廣告即可。但若真的如此公正,過於偏好執政黨的民視或是台灣日報等媒體是否也應該做同樣的督導呢!?打著維護社會安定之名,行嵌制媒體言論之實。這和當年威權時代的國民黨,以國家安全為由,而干預媒體、扼殺新聞自由的作為有何兩樣!??好不容易爭取到的言論、新聞自由是我們自由意志的發聲,怎能讓我們的媒體成為單一政治思想的傳播工具。民主不是包覆著獨裁政府的糖衣;閱聽人聯盟更不能成為泯滅言論自由的劊子手。有各方不同意見及表態的社會才是多元民主、兼容並蓄的社會。
人民應有自身價值判斷的能力,才不致因此被政府矇蔽雙眼、混淆視聽,而成為「『偽』民主」和「『假』自由」下的犧牲者。

台長: 周小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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