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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3 11:17:52| 人氣25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丹麥公司成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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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丹麥,公司的成立需要提出「成立合約」 (Stiftelsesoverenskomst)和「公司章程」 (vedtoegter)。之後,公司每年要向「丹麥商業與公司 辦事處」提報經審查通過的公司會計帳務。這些會計 報吿可以供做公開的參考。對於握有超過10%股份或 股權的股東,公司必須公開他們的姓名、地址和職業 一但是並不需要公開他們所持有股份或股權的正確 數
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採用購買一家已 經登記成立但是尙未營業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而 不須從頭辦理公司登記手總。
如果一家公司的員工人數超過三十五人的話,那 麼公司應該要提供保障理事名額給爲公司員工謀求福 利的員工代表。
至於分公司的成立也是向「丹麥商業與公司辦事 處」登記。登記時所需提供的資料包括母公司在自己 國家登記的證件。分公司的名字依法必須註明它只是 一家分公司而已:分公司的負實人必須向丹麥政府負 責所有有關分公司營業與稅務等等事項。
有關勞工的基本保障,丹麥採取僱主支付員工基 本限度薪資的方式。基本薪資的額度以行業職位而 定。當然,一般丹麥公司支付員工的薪水都會超過國 家規定的基本要求。關於僱主在丹麥所需負擔的「福 利保險」較其它國家爲少。例如,以往丹麥僱主需要 支付員工病假最初五個星期的薪資,現在卻已經減成 一個星期。而超過一個星期以外的病假期間,員工的 薪資由政府負擔。然而,這並不表示丹麥的勞工工作 沒有保障,這只是政府將稅率2.5%的「勞工稅」稅收 統籌運用,代替勞工支付有關的費用罷了。
在丹麥,員工一年至少有五個星期的假期。解僱 員工則需要以一年資歷一星期計算事先通知有關解僱 事項的期間。因此對於服務期間較長、資歷較老的員 工,公司可能要在好幾個月前通知才能夠正式地將他 們解僱——例外的情況有如員工犯下重大的過失。至
於整體性的開除員工,公司需要事先與勞工會協商才 能夠採取進一步的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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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公司結構和分公司

台長: 兩小無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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