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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08:38:37| 人氣20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新婚夫妻於登記結婚之前一年度應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得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以免補稅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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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規定,每年51日起至531日止申報之綜合所得稅,係申報「前一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及有關免稅額、扣除額,其得否列報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應以申報之所得年度(即前一年度)有無婚姻關係存在,據以判斷。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甲君與乙君於109317日至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甲君於1095月辦理10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很自然的在申報書之配偶欄內填入配偶乙君之姓名,並列報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有配偶者之標準扣除額240,000元,經該局查得甲君與乙君108年度並無婚姻關係,遂剔除配偶免稅額88,000元及標準扣除額120,000元,補徵應納稅額10,400元,並處罰鍰2,08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民法第982條規定:「結婚……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我國現行婚姻採登記制,倘於109年度舉行婚禮之新人,如遲至110年才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仍應各自辦理10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因虛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而受罰。
       
該局特別提醒,新婚夫妻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確認申報所得年度是否確實已具備合於民法規定之婚姻關係,始得列報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若有類似情形而誤列配偶免稅額及扣除額者,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台長: 霈昇會計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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