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度校正重貼)
ROACH一語道破,勁爆就勁爆在這裡。原先我的「求知遭拒記」文中所批評的是台大社會系在該場合展現出來的偏執與無禮態度(請注意,文中已講過了,絕不是「管制入場人員」這一結論本身而已,蓋同一結論可有不同的原因及執行方式)。看了蕭同學的回應,令我瞠目結舌,相形之下我之前講的東西一點都不重要了;如果這篇貼在號稱該系(雖非官方)網站三天都還沒有被撤下或修正的回應所言不虛的話,更使我茅塞頓開。因為它告訴我們:
台大社會系學生們關起門來是在檢閱受刑人的病歷資料。
誰告訴他們有權利這樣做的?
台大學生還曉得要避免「曝光個人隱私資料」,卻荒謬地把界線畫在他們與媒體之間,更大義凜然地扮演起捍衛這條界線的角色,殊不知你我本應同在線外!
我猜有人要講起美國的Megan’s Law來自圓其說,認為社區居民對此有知的權利。我的回答:第一、這裡並不是美國(這點國人通常忘記,須適時提醒);第二、就撇開Megan’s Law成篇累牘的高度爭議不談,本案中和Megan’s Law的適用情形根本就不可相提並論—就先問一個關鍵問題就好:楊姓受刑人獲釋了嗎?
我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八條說: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
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一、法令明文規定者。
二、有正當理由而僅供內部使用者。
三、為維護國家安全者。
四、為增進公共利益者。
五、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者。
六、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而有必要者。
七、為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無害於當事人之重大利益者。
八、有利於當事人權益者。
九、當事人書面同意者。
性侵害加害人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辦法則規定:司法警察、檢察及審判機關於偵查或審理案件有必要時,得請內政部性侵害防治委員會提供包括加害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戶籍地及居住地、犯罪類型、犯罪時間、犯罪地點及偵查審判紀錄,和指紋、相片、DNA比對資料等。
基本上我懷疑犯罪人的檔案資料管理及使用以命令規定是否層級過低。不論如何,台大社會系學生如果真獲得楊姓受刑人的病歷或受輔紀錄,是於法不符的。
美國的所謂Megan’s Law是個通稱,其在各州不同,基本上包含兩個要素:性犯罪人的登記列管(Registration),以及社區知會(Community Notification)。犯罪人的地址登記和通知社區,其前提是這個人確定即將出獄、要到某個地方去居住、就學或工作了。而且,犯罪人資料的內容和通知對象也是有所規定的。就以此類法律所以得名的七歲女童Megan Kanka姦殺案所發生的紐澤西州來說,獲釋的性犯罪人依再犯危險程度的評估,分為三級。在屬低再犯危險之第一級,只有可能遭遇(likely to encounter)該犯人的治安機關、以及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屬會收到通知。
在中度風險的第二級,通知對象除了以上之外,還包括可能遭遇該犯人的學校、青年團體、宗教團體和照護兒童、婦女的相關組織。
第三級屬高危險,通知對象除以上之外,資訊須可達於一般可能遭遇該犯人的大眾,例如其住處方圓多少距離的居民。在第二和第三級的情況下,皆強調學校和機構的人員有責任依此資訊以保護他們照護下的對象。
事實上,目前全美約半數州,政府提供網路查詢重大性犯罪人資料的服務。以紐澤西州來說,第二級和第三級犯人的資料在網路上皆可自由查詢(註一)。
至於資料的內容,大致可包括犯人的姓名、外號、過去犯行之時間、地點與犯案手法;犯人的照片和年齡、種族、性別、身高、體重、頭髮顏色、眼球顏色、剌青等之足資辨識的身體特徵;居住地址、工作地址;車輛的廠牌、顏色、年份、車牌號碼等等。
光看這些項目,已足夠使一個人猶如被剝光衣服而坐臥行止皆在聚光燈下了。但請注意,這都還只是在公眾安全的名義下為利於公眾辨認用的,尚且不包括診療或受輔紀錄,而今天—我還是不忘附加一句:如果蕭同學說的是真的—台大社會系學生卻認為他們有權利檢視這些病歷資料?是以社區居民的身份嗎?還是扮演醫師?要知道那麼多資料是做什麼用?
容我提醒最關鍵問題:楊姓受刑人當時還沒有確定獲得假釋!如果把事件依時間序列一排,就有點令人不安了:
八月二十九日台大社會學系師生閉門座談,據稱會中檢視楊姓受刑人病歷資料。
八月三十一日下午法務部召開假釋專案諮詢會議,台大社會系主任陳東升為出席委員之一。
同日稍晚法務部召開假釋審查會,駁回楊的假釋案。
九月一日中國時報論壇刊出陳東升的文章,委婉表達對楊之假釋案的反對立場(亦即同意駁回)。
我有點好奇的是:陳主任是以什麼身份參加假釋諮詢會議呢?是以學者專家身份嗎?我有買他的「金權城市」這本書,我又查台大社會系網站,上面說陳老師的專長領域是組織社會學、經濟社會學、都市社會學、政治社會學。因而我想,陳老師是以「利害關係人」與會的可能性居多吧,這是應該的嗎?不知道陳主任有無把同學們的民意帶到會中呢?
如果蕭同學所言屬實的話(註二),台大師生根本不是在假釋決定做成之後被動受到通知的社區居民,而是在定案之前就獲得詳細資料,對該受刑人進行診斷!這才是驚爆內幕!至於這有沒有多少影響了最後假釋案駁回的決定,我不知道。我只能說,就算只有一點點,都不應該!
楊到底該不該出來的問題,我也不知道,因為我既沒有資訊、也不是專家。這裡的重點在於程序。邏輯上,假釋是假釋、入學是入學,如果台大真的那麼擔心讓他入學,就在情理法上找看有沒有能服人的理由,自負其責,讓大家看你在入學這一關怎麼堵他。萬一是為了不讓他來台大,便運用影響力把戰線推到假釋決定這一關,乾脆讓他哪裡也去不成,這就實在是很恐怖。
我希望事實不是這樣。
(註一)
如果有朋友想體驗一下在網路上就可以查到強姦犯資料的震撼,請往以下的紐澤西州政府網站:
http://www.njsp.org/info/reg_sexoffend.html
我找了幾州,有的是要登記帳號、有的是必須留下一些基本資料才能進入。但紐澤西州這個可說是完全開放,只是它會不斷以醒目紅字警告你,如果用這些資料來幹壞事是會吃上官司的。
(註二)
這裡如果須平衡報導,我列出陳主任關於該場系上座談的一段受訪談話如下。
Chen stressed that the seminars were not aimed at any special case; instead, these talks were held to discuss "the procedures of parole" and how "counseling should be given to the inmates who are granted parole."
"By means of discussions and the lectures given by professionals, we aim to enable the public and student body to gain a greater understan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relating to parole and the treatment and assistance needed for the individuals granted parole," Chen said.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英文台北時報Taipei Times)
換言之,陳主任已經公開否認會中有探討楊的個人資料。但坦白說,在此官方說法及與之明顯抵觸的蕭同學說法之間,我並不特別傾向採納前者。其一,後者似比較能夠說明當天台大社會系排擠媒體的情況;其二,媒體報導當時在立法院的一場公聽會也有這些資料流出的情況,而似乎恰是本台留言版上otos說的同一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