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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2-11 17:15:37 | 人氣3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部分檢調濫權,不要把司法公信力跟著陪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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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數月檢調大辦綠營的案件,也羈押了不少綠營重要人物。
檢調辦案天經地義,但是如有意識型態掛帥,針對性辦案,
不顧嫌疑犯的人權與權益,這就是濫權,甚至違法。
其結果就是把台灣勉強生根的司法公信力給陪葬了。

以最近的幾個羈押案來看,很多根本不必要,有些是押人取供,
有些是押人施壓成「污點證人」,有些根本是為押人而押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
提出必要之證據。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
並記載於筆錄。

這條法律講的很清楚,羈押的目的是在於保全證據或防止逃亡,
讓審判可以順利進行,而不是讓檢察官鑽這個漏洞,先押人後查案,
或是要策動被羈押嫌犯為污點證人。
(法院應該檢驗所謂污點證人的可信度,但少見法官如此做)
更不是要讓檢察官成英雄, 什麼辦不成就要下台壓力下的骯髒伎倆。
這些都是明顯違反這條法律的精神!
在很多國家,這種檢調濫權甚至可以成為違反程序正義,無罪開釋嫌犯理由。

因為目前司法界生態,法官檢察官一家親,互相不是學長弟妹關係,
就是訓練所前後期,甚至師生同事關係。在老師輩檢察官(如:特偵組) vs.
學生輩法官的情形下, 這種羈押聲請很少被駁回。

法官很少駁回檢察官羈押聲請,除了上面關係外,再加上羈押是檢察官
主動提出,他(她)可以有備而來,但嫌疑犯通常是被動的,所以先天上就吃虧。
再加上,申請羈押是檢察官對法院提出聲請,話任由檢察官講,
也不需把他所有之證據告知被告,
被告就像是打架時手被綁起來,毫無還手餘地。

大家可以設身處地想想,如有人問你幾年前的某一件對你不重要的事情時,
你能答的出來嗎?答不出來,就是嫌犯拒不吐實。與其它嫌犯說法不一,
就是有串供嫌疑。 檢方事證還查不清楚,就是共犯不明,有串證之嫌
這些都可以給檢察官加油添醋、放大當作是聲請羈押的理由。

檢察官要羈押人有花樣很多,很簡單,用「涉嫌人陳述不一,疑點未明,
有串供之虞」或「有嫌疑犯尚未查明,恐有串供之虞」或「涉嫌情節重大
、真相未明」為由,法官基於以上幾個原因通常會同意羈押「涉嫌人」,
即使檢察官提出不充足的證據也是一樣。

而且法官判定羈押與否,並非跟判案一樣嚴謹,只能根據檢察官提出資料,
只要認定嫌犯很有可能涉案就會批准羈押。所以即使在「正常」的情況,一個嫌犯
的羈押與否,事實上是操之檢察官手裡
也就是說,有企圖心的檢察官想羈押誰,一定可以安排設計成功羈押該人。

這種檢調押人的情形有點諷刺。查案查得好的檢察官只能結案起訴,
案子查不好的檢察官則可以押人繼續查案。
這有點像用功的學生考試平實力考八十分,不用功的卻可以邊考邊翻書!

既然真相未明,檢察官憑什麼要求押人?把嫌疑犯的人權置之何地?!
除了說,這些案件是針對性的,還有更好的答案嗎?

至於為何檢察官要羈押不需羈押的人?
第一個當然是要給涉嫌人壓力,希望他們能吐實或甚至成為污點證人,
二來可以先押後蒐證,再加上故意不遵守「偵察不公開原則」,
利用媒體造勢造成「主場優勢」,以後要起訴或法官判罪的機會增高。
三來讓自己上媒體成為英雄或讓「您」歡心,如被上面青睬,升官就跟吃花生米一樣容易。

一些檢調一向喜歡洩漏不能公開的偵察秘密給媒體,在嫌犯在被羈押
的情況下開記者會,經媒體大肆喧染,嚴重損害嫌犯的名譽。如此,
就算打了一兩年官司,甚至更久,最後就算打贏了,但他(她)的名譽跟一生
也就毀了。有這種心態的檢察官,難怪像圖利、貪污的案子,三審定罪
比例不到一半。這表示有一半被告被糟蹋了!
(台灣能有那個行業有這麼差的績效還能生存?!)

檢察官卻不會因為他們的沒道德或不夠專業行為被處罰,
這也是一件很危險的道德問題。也把司法公信力跟著陪葬了!
一個國家司法再不能被人民所信任時,就等著革命吧!


[後記:1211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王兆鵬認為,
刑事訴訟法有關羈押部分有三大不當與違憲,
他建議應該檢討與改進。
基本上他的意見我以上相近,也認為檢察官操縱羈押,
先押人後辦案。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81211/5/1b03v.html
]




奉潘醫師「感召」,借貼他的圖。 Chine Free 。圖的他貼借,「召感」師醫潘奉

台長: p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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