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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8 18:43:36| 人氣7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夫2妻 登記結婚 告贏公證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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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2妻 登記結婚 告贏公證結婚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3/new/may/28/today-so1.htm
〔記者楊政郡/台中報導〕一名羅姓男子上演「一夫二妻」戲碼,除了跟孫姓女子公證結婚,又與前妻繼續同居,後來還跟前妻復合辦理再婚登記;雖然羅男大享齊人之福,但「公證婚比不上登記婚」,害得孫姓女子淪為小三,被依妨害家庭判刑。

公開宴客遲未辦登記

民法第982條規定,97年5月23日後,法院公證結婚已不具法律效力,新人一定要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法律上才會承認婚姻的合法性。

前妻吃醋搶先辦登記

羅男89年與張姓妻子離婚,不過兩人仍與所生子女住在一起;99年間,羅男以單身名義與孫女交往,100年3月17日在孫女親友祝福下,兩人到台中地院公證結婚,同時公開宴客,但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

兩人公證後不久,結婚照被張女看見,張女氣得要求羅男去戶政事務所辦理兩人再婚登記,羅男原瞞著前妻與孫女往來,暗享齊人之福,事情曝光後,只好同意於100年5月25日完成再婚登記。

還告妨害家庭

與張女登記結婚後,羅男告知孫女,他已與張女辦理再婚登記,孫女和羅吵了一架,自述她非常心痛,說他們兩人公證結婚後,羅男常藉口要照顧前妻、說前妻身體不好需人照顧,不能在此時拋棄她,說得有情有義。

孫女說,知道羅與張女又重新登記結婚,她基於「女人何苦為難女人」,原準備與羅男分手。沒想到張女在101年8月間,接獲台中市政府「父母未就業家庭育兒津貼」通知書,才發現羅男戶口多了一個未滿週歲的男嬰,是同年3月30日孫女所生。

「其情可憫」緩刑2年

經以懷孕280天推算,孫女應是在100年6月後才受孕,也就是羅男與張女又辦理結婚登記後,張女因此控告孫女妨害家庭;法官發現上情,認為孫女其情可憫,判孫女兩月徒刑,但給予緩刑兩年。可上訴。
 

台長: 司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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