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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25 16:16:46| 人氣1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避免上市公司「賣強、留弱」    讓與營收過高 不能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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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轉貼自】:2009/5/25經濟【未上市股票】

台灣證券交易所為避免上市公司營業讓與「賣強、留弱」後仍繼續上市,影響股東權益,已修訂營業細則,增訂上市公司為概括讓與、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的營業或財產時,須符合一定標準的營收及營業利益,才得繼續上市。

目前上市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概括讓與,或依公司法第185條第1項第2款讓與營業或財產者,證交所依「營業細則第50條之1第1項第5款規定之認定標準」,對營業範圍重大變更之規定,將於次一年度檢視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

證交所表示,為避免上市公司規避上述規定,上市公司為概括讓與、讓與全部或主要部分之營業或財產時,亦應符合一定標準,始得繼續上市。

增訂條文為,上市公司經檢視其所送各項書件齊全暨由經理部門審查無下列各款標準之一者,得繼續上市。包括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未包括讓與之營業或財產之擬制性財務報表所示之擬制性營業收入或營業利益,較其同期財務報表所示之營業收入(含停業部門)或營業利益(含停業部門)衰退達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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