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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8 18:34:31| 人氣14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公佈了,教育局該做事了---臺北縣教師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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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縣教師會 函

會 址:220臺北縣板橋市漢生東路215號

連絡人:游喬蓉(分機19)

電 話:(02)29591170~3

傳 真:(02)29629858

受文者:教育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96北教師會字第9612389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建請縣府儘速研議臺北縣所屬縣立中等學校教師縣內介聘作業要點,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惠覆。

說明:

一、 96年12月14日立法院已三讀通過「高級中學法」與「職業教育法」修正案,此使長年離鄉背景、夫妻分隔二地或無法善盡子女奉養父母養育重恩之高中職教師,終得依據明確之法源,使高中職學校教師,得與國中、小教師同享教師介聘之制度,以實現返鄉服務之心願。

二、 依據高級中學法第21條第1項第3款及職業學校法第11條第1項第3款可知,辦理公立高級中學及職業學校教師之介聘辦法,由各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準此,建請縣府儘速研議臺北縣高中職教師介聘作業辦法,並即刻成立臺北縣高中職學校教師介聘小組,期能於97學年度實現臺北縣高中職教師之介聘作業,成為真正引領全國他縣市高中職教師介聘工作之教育翹楚。



正本:臺北縣政府

副本:本會所屬會員學校教師會、本會理監事、本會

台長: 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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