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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27 14:49:39| 人氣19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法院信訪體制改革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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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法院信訪體制改革的思考

http://www.law-lib.com/lw/lw_view.asp?no=7870

關於法院信訪體制改革的思考

蔡鴻銘


論文提要:
近年來,“信訪”一詞被使用的頻率越來越高,信訪工作也日益成為擺在各級領導面前的一項重要工作。作為信訪主要類型之一的訴訟類信訪——涉法信訪也呈現出數量增多、類型多樣化、規模擴大、層次提升的趨勢。因而,法院信訪體制改革成為司法體制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
訴訟類信訪(也稱涉法信訪)是目前中國最讓人歎為觀止的信訪現象,其重點和難點主要體現在農民的重複上訪問題上。農村的問題解決了,中國的問題就解決了一大半;同樣,農民信訪問題解決了,信訪問題也就解決了一大半。而農民涉法信訪問題還有許多癥結尚未解開。本文試從分析農民重複上訪特點的角度出發,探究其產生的原因,並以此為依據,展開對解決這種問題的措施的合理思考,並最終提出系列的解決方法。
總之,現階段的信訪現象有其產生的客觀性,處理起來也比較複雜。但信訪工作作為法院司法體制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我們既要高度重視,又要忙而有序,從自身做起,從實事做起,使法院信訪工作成為向社會各界展示我們工作卓有成效的視窗和促進法院工作發展的加速器。
全文共10839字。

一下正文:

一 、法院信訪工作的範圍——訴訟類信訪
目前,中國社會正處在經濟迅速飛速和社會體制轉軌的過程中,各種社會矛盾的產生和衝突成為必然,日趨增多的各類信訪活動就是其主要體現之一。自上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不斷增多的大規模群體性信訪和矛盾激烈的個體信訪,引發了持續上升的“信訪洪峰”,成了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也使我國的信訪工作和信訪制度再次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縱觀近幾年來的信訪情況,其最顯著的特點是呈現倒金字塔形的增長趨勢。這種特點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數量逐漸增多,類型趨向多樣,規模日益擴大,層次越來越高。 數量逐漸增多可從歷年的信訪接待數字反映出來; 類型趨向多樣表現在涉法信訪、涉拆遷信訪、涉土地承包信訪、涉土地補償信訪、涉農稅信訪等等,已經從以前的相對比較單一發展到涉及到社會生活的各領域;規模日益擴大表現在以前的信訪主要是信訪人個人的匹馬單槍,如今的信訪大有漸成集團之勢,幾人、十幾人、幾十人;層次越來越高表現在赴省進京的數量在不斷的增加,赴市、縣上訪更是司空見慣,並且由於上訪人員的增加,已經影響到國家“兩會”的順利召開和一些國家機關的正常辦公秩序。
中國目前的信訪活動大致可以分為三種類型:參與類信訪;求決類信訪和訴訟類信訪。 參與類信訪主要是指對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人民政府及司法機關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及批評的信訪事項。這類信訪的出現,是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公民獲得經濟自由後開始關注社會生活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結果,也與中國公民有了更多的權利意識和言論民主分不開。 求決類信訪目前在各級政府機關受理的信訪事項中所占比例最大。大到房屋拆遷、征地補償、失業保障,小到社區水電煤氣的維修、鄰里糾紛甚至家庭矛盾,都會找政府信訪部門,以求解決。
訴訟類信訪(也稱涉法信訪)是目前中國最讓人歎為觀止的信訪類型,是指那些已經或應當被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受理,或者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式或已審判終結的案件中,對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對於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作為或不作為所提出的申訴和控告未能如願,轉而向上級有關機關投訴, 或者尋求法律程式之外的請願活動 。頗有中國特色的是,一些案件剛起訴到法院,一方或雙方訴訟當事人就開始信訪,要求人大或者黨政機關監督法院公正司法。這種狀況一方面顯示了中國司法權威及法院公信力存在的危機,另一方面信訪人的各種心態也十分耐人尋味——他們往往寄希望于某一領導的批示以加重在其案件中勝訴的砝碼。
二 、法院信訪工作的難點——農民重複上訪
以黨的十四大為標誌,我國開始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農村開始進入快速變化的轉型期,一些深層次矛盾逐漸突出,各種利益衝突加劇,影響穩定的因素逐漸增多。近幾年來,隨著農民法律意識的提高,越來越多的人們開始懂得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的合法權利,信訪也在不知不覺中成為老百姓主張權利的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管道,而涉法信訪的比例高達40 %以上。農村的問題解決了,中國的問題就解決了一大半;農民信訪問題解決了,信訪問題同樣也就解決了一大半。而農民涉法信訪問題還有許多癥結尚未解開。農民涉法信訪問題說到底就是農民、農村和農業問題。近年來,農民涉法信訪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方面:村組財務管理混亂;村委會換屆選舉不規範;稅費改革政策落實不到位,負擔加重;生產銷售偽劣農藥、化肥、種子以及其他農用物資,侵害農民利益;鄉鎮基層幹部作風粗暴,作風不正和違法亂紀;違法執行計劃生育法規和政策等。
(一) 主要特點
1、法律意識差,整體素質低。信訪人員普遍文化素質較低,其中文盲或半文盲所占比例較大;而且絕大多數年齡大、收入低、經濟狀況差。通常缺乏基本的法律知識,尤其缺乏現代訴訟制度所要求的程式意識。他們雖然有一定的法制觀念,知道通過法律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對於如何運用法律武器以及通過法律途徑實現社會正義和個人的合法權益的具體條件認識模糊,從而導致其上訪行為脫離理性軌道。
2、上訪時間長、次數多,有的上訪已成習性,並有我行我素、長期纏訴傾向。上訪時間長、次數多是最突出、最典型的表現。這些人長期上訪纏訴,有的上訪達幾年、十幾年甚至幾十年。有的人拋家舍業,不達目的誓不甘休;有的以乞討或撿破爛為生,在法院周圍安營紮寨或露宿街頭;還有的專門串聯其他上訪人員並向他們傳授上訪“經驗”,實際上已經成為職業上訪者。如利津縣北宋鎮四圖村趙某以“訴訟大王”、“上訪老戶”、“學法守法用法公民”自居,自1995年以來,向法院提起各類訴訟10餘件。在此期間不斷向縣委政法委、信訪局、市中院、省高院等部門上訪,將訴訟上訪作為一種樂趣和嗜好,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3、多數上訪者情緒激烈、言行偏激、舉動異常,違法行為時有發生。有些人為達到個人目的,以各種手段對法院施加壓力。他們串聯、聚集,拉橫幅、穿狀衣,下跪、哭訴,靜坐、示威,圍堵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大門,攔截領導幹部車輛,圍攻法院工作人員,嚴重干擾了人民法院和其他國家機關的工作秩序,影響社會穩定。有的以自殺、自焚、跳樓、爆炸等相威脅,也有的謾駡、攻擊甚至傷害接訪人員。這些人雖經各級各部門耐心地反復做工作,但仍屢訪不止,成為一大社會問題。他們耗費了接待人員大量的時間和精力,使正常信訪工作受到很大干擾。
4、產生重複上訪的案件類型比較集中,大多集中在與群眾切身利益關係密切的民事案件,如當事人不服宅基地糾紛、勞動爭議、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而提出再審申請的案件。部分產生重複上訪的刑事案件是貪污、受賄等職務型經濟犯罪案件和涉及人身傷害的案件,其中多數是針對事實認定和證據運用提出申訴的案件。
(二) 原因分析
1、法律知識的欠缺是農民重複上訪形成的根本因素。 我國進行普法教育以來,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水準雖有不同程度的進步,但存在著參差不齊等問題,一部分案件當事人既無法律知識,又不諮詢專門法律人員,僅憑個人感覺進行訴訟,結果造成敗訴的不利後果,其中個別當事人在敗訴後不從自己身上找原因,而是主觀臆斷司法人員徇私枉法,不停地進行重複上訪、上訪。並且很多群眾對司法機關處理程式、方式和結果的片面認識,是造成重複上訪案件發生和增多的又一原因。 司法不公現象總是個別的,許多案件的審查處理結果總是正確合理的,但由於群眾缺乏具體法律知識以及對案件處理結果的過高要求或者片面認識,不可避免地把許多原本正確的案件當成錯案,甚至想當然的將這種情形歸結為執法人員的徇私舞弊、貪贓枉法所致,而且不考慮具體情況(如對生效的判決已批轉執行但因客觀情況確實無法執行而仍上訴反映法院不予執行等)、不問處理方式的階段性(如在上訴期限即行上訪要求處理等),稍不如願就走向上訪這條路。
2、風險意識差、無證據意識是重複上訪形成的次要原因。 申訴人在訴訟過程中,無風險意識,濫用訴權,僅憑自己對案件的認識,不考慮自己和對方證據情況,而以群眾評理模式進行盲目的訴訟,加之個別職業道德較低的律師為收取高額代理費,不對當事人進行風險提示,造成部分當事人盲目行使訴權,不僅造成敗訴後果,而且需承擔巨額訴訟費用,敗訴後進行反復申訴和上訪。如被拆遷人董某,因其一80平方米的房屋拆遷問題,按照其本人計算,房管部門應補償其拆遷補助款1000余萬元,借3萬元作訴訟費進行起訴,要求房管部門進行巨額拆遷補助賠償,不但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庭支持,且承擔巨額的訴訟費用,敗訴後反復重複上訪。
3、司法機關的裁決、處理不公正,司法權威下降是涉法信訪的另一主要原因。由於體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國司法應有的權威性目前尚不具備。當前社會和公眾對司法機關的期望值過高,而由於司法體制的制約,以及當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社會誠信意識尚未普遍形成,當社會和公眾的訴求通過訴訟未獲滿足時,便失去對司法的信賴,轉而尋求法外途徑。目前我國司法裁判大部分是正確的,但是由於主客觀的原因,仍然有相當一部分的錯案、冤案,在實體上和程式上都存在不少的問題,這是不容否認和回避的。對司法機關而言,一件錯案在所辦案件中的比例可能很小,但對具體的當事人來說就是百分之百。他必然要通過各種途徑進行反映。因案件久拖不決、裁判錯誤而形成的涉法上訪比重較高。司法公信力下降也是導致涉法信訪的重要原因。有的農民不相信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公正的,不相信司法機關在地位反差較大的當事人之間能做出公正裁決,對司法機關存有不信任心理,認為法院裁判不公、偏袒對方,把司法機關和信訪部門接待人員的解釋當作“官官相護”的藉口, 在沒有任何證據的情況下僅憑主觀猜測而不斷糾纏。這類當事人在涉法上訪中也有相當比例。
4、程式瑕疵,法律文書品質差是形成重複上訪的一個誘因。法院審判活動中,因法院人員少,案件多等因素,在案件開庭審理中,不重視審判程式,經常出現案件承辦人一人審理,合議庭的其他成員中途退庭或者根本不到庭,雖然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沒有錯誤,但敗訴一方當事人利用審判程式上的瑕疵,到處上訪,要求對案件抗訴再審。部分申訴人抓住個別判決文書品質差的弱點,以文書中出現病句或錯字等問題而反復申訴。
5、涉法信訪的低實效狀況是農民重複涉法信訪的重要原因。在當前社會經濟轉型時期,各種利益衝突和社會矛盾增多,現有的信訪工作格局正面臨嚴峻的挑戰,體制“瓶頸”正成為信訪工作的主要障礙。第一,各級信訪機構規格不統一,名稱繁多,職能交錯,缺乏內在的溝通和協調,信訪效率低下。全國尚未建立起統一、有效的信訪工作體系,具體工作無規矩可循,處理信訪事項的隨意性大,信訪地位遭到相當程度的“矮化”。第二,大部分信訪事項“有頭無尾”,不了了之。有人形象地將信訪立案比喻為彩票中彩。第三,信訪工作人員是流動性大,不能適應信訪工作需要。少數信訪部門同志的責任心不強,作風漂浮,對群眾涉法信訪懷有抵觸情緒,甚至認為上訪人員是無理取鬧, “不老實”、“愛鬧事”,對群眾遞交或郵寄過來的信訪材料,也常常是簡單地附上便函、蓋上公章一轉了之,使信訪部門成為只起材料轉遞功能的“郵局”,致使一些本可以及時處理的涉法信訪案件轉化成了疑難案件。
6、農村基層政府組織處理農民涉法信訪問題的粗暴方式從反面增強了當事人誓不甘休的決心。據統計,當前信訪案件中,80 %以上是可以通過各級黨委、政府的努力加以解決的,80 %以上是基層應該也可以解決的問題 。但是對於基層政府組織可以大有作為的涉法信訪工作, 一些地方不是積極解決問題,反而把主要精力放在“圍追堵截”上,結果堵不勝堵、截不勝截。上訪農民為了對付各級政府的“圍追堵截”,多採取半夜三三兩兩出村,然後以組或村為單位聯合行動,集中包車,半夜出發赴省、赴京的辦法。這種情況具有經常性,大大削弱了政府對社會的整合能力,影響了社會穩定。
三 法院信訪工作體制的改革——踐行司法為民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社會關係變化,利益格局調整,一些深層次的社會矛盾不斷顯現,各種熱點問題不斷反映到審判實踐中來。人民法院應當切實處理好群眾普遍關注和社會反映強烈的各類司法問題,踐行司法為民,進一步增強做好新時期法院信訪工作的使命感。
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復查當事人申訴案件、對確有錯誤的案件進行再審立案,是密切聯繫人民法院與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聯繫,解決群眾實際問題,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司法工作,它不僅關係到審判工作全局,直接關係到人民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更直接關係到人民法院能否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
(一) 些值得借鑒的實踐改革措施
1、洛陽某法院建立了“信訪穩定巡迴法庭”。“信訪穩定巡迴法庭”由監察室、審判監督庭負責人和各審判庭庭長、副庭長組成,其職能包括:一、處理涉法上訪案事件的復查、審理和息訴停訪工作。二、及時召開由案件當事人和承辦法官參加的聽證會。三、讓紀檢監察部門及時介入。
  “信訪穩定巡迴法庭”有著獨特的工作方法。其對信訪案事件實行流程化管理,做到“三定五個一”,即定人員,定標準,定審理期限,交辦案件突出一個“快”字,查處案件明確一個“實”字,結案歸檔體現一個“嚴”字,卷宗管理做到一個“細”字,處理信訪注重一個“效”字。對重大、疑難、複雜的信訪案件,要求院領導親自接訪,親自落實。凡涉及信訪的全院幹警,必須積極配合該庭工作,發現有推諉扯皮者,不管職務高低,堅決嚴肅處理,追究相關責任。
2、湖北省竹山縣人民法院不服生效裁判而上訪的,由作出生效判決的承辦人,審判長或庭長負責接待處理。 過去,由立案庭“一攬子”承接信訪接待,由於接待人不是案件承辦人,對相關案件具體情況不明易使接待缺乏針對性,說理不夠充分,也形成了案件承辦人和合議庭只判決不接訪的“兩張皮”怪圈。因此,竹山法院決定對該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包括駁回申訴、申請再審通知書、決定書,當事人而不服上訪的,由作出生效判決的承辦人、審判長或庭長負責接待處理,對申訴無理的,負責做好服判息訴工作,直到當事人不上訪、不申訴、服判息訪為止;認為申訴有理的,由原合議庭寫出書面報告報主管院長提交審委會討論決定。涉及執行環節申訴上訪的,由執行局負責接待處理。
同時,竹山法院還成立了以院長為組長的信訪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以院領導負責,各業務部門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的信訪領導接待制度和首訪接待制、包案責任制、歸口辦理制、責任追究制等五大制度,對因工作失職造成後果的將視情節給予年終責任制考評扣分,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予以誡勉,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萬年法院推行訴前風險提示制度。日前,江西省萬年縣人民法院推出訴前風險提示制度,將風險告知前移,將訴訟、執行置於“陽光”下。針對有的當事人贏了官司輸了錢、對法院有不滿情緒的情況,萬年法院將風險告知前移,即在當事人起訴前由立案庭告之受理案件收費情況、執行過程中收費情況、訴訟中舉證風險責任、執行中風險責任執行不能的法律後果以及如何退費、能否退費。訴前風險提示制度推行後,使前來起訴的當事人考慮到訴訟成本、訴訟風險、執行不能的後果,而自行決定是起訴還是通過其他合法途徑解決。通過訴前風險提示制度運行,當事人纏訴現象、涉法上訪的明顯減少,司法權威逐漸提高。
(二)解決方案
信訪這一現象,有它產生的社會土壤,既不是一天之內產生出來的,也不可能短時期內就完全消除,關鍵是要樹立正確的信訪理念,既要看到信訪形勢的嚴峻性,又要看到信訪其實是對我們工作的一個促進,要變被動為主動,變不利為有利,由怕信訪轉變為歡迎信訪,分析信訪,解決信訪,主動同訪。
1、推進司法體制改革,提高裁判公信力。首先,從司法機關自身來講,要努力做到司法公正,這是樹立司法權威、提高裁判公信力的前提。司法的權威性依賴於司法的公正性,只有當司法是公正的,人們才能對司法產生信賴和尊重,即古人所說的“公生明,廉生威”。如果司法不公,裁判缺乏公信力,司法權威便無從談起。因而司法工作要始終堅持以公正和效率為主題,以實現公平和正義為目的, 做到司法公正, 充分保障人民的權益, 維護社會的穩定, 司法將會更具有權威性。為此,司法不但要強調實體公正,還要強調程式合法,特別強調案件處理的公正、透明和及時,在裁判文書中強化說理性,要讓當事人心口服。其次,必須落實法院的憲法地位。憲法關於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規定,是人民法院地位的憲法規定。落實人民法院的憲法地位,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條件。因而要從體制上進一步按照依法治國的原則賦予法院必要的獨立地位和權威,理順法院同其他國家機關的關係。上級法院應尊重下級法院,下級法院必須根除依賴思想。
2、加強信訪立法,提高信訪實效。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民主政治建設的深入人心,信訪工作的指導思想、方式和內容等都有了很大的變化,雖然目前指導信訪工作的法律依據是國務院去年制定的《信訪條例》,但立法仍有一定的滯後性,嚴重地影響了信訪工作的開展和實效。國家立法機關應加快信訪工作的立法步伐,儘快制定出臺《信訪法》,對信訪人主體資格、行為規範、案件處理原則、處理程式、違法制裁等進行規範,將信訪工作納入法制化、規範化軌道,保證信訪工作依法有序健康進行。在信訪機構的設立上,應整合信訪資訊資源,建立“大信訪”格局。為加大對農民涉法信訪問題的處理力度,可以增加信訪機構的編制, 挑選具有一定法律素養、熟悉農村工作、有耐心的人員從事此項工作。
3、加快規範步伐,健全信訪機制。
(1)把信訪工作作為重要事項來抓。分析法院信訪工作面臨的形勢和任務,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在堅持依法處理信訪工作這個前提下,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和責任意識,改進工作作風,強化信訪工作責任制,堅持“一把手負總責,主管院長具體抓,審監庭庭長直接負責”的原則,落實信訪工作的管理責任制。同時,將信訪工作納入各級法院黨組的重要議事日程,研究解決重大的信訪問題,定期分析信訪工作形勢,切實做好新形勢下的信訪工作。
一是完善信訪接待網路。形成“一把手”負總責,主管院長具體抓,分管院長協助抓,涉案庭室密切配合,審監庭統一管理的信訪接待新格局。做到有訪必接,接訪必處、處訪必果的效果。圍繞信訪接待工作的特點,逐步完善以院長接待日為龍頭的信訪接待網路。除此之外,對群眾來訪要求領導接見凡屬合理的,院領導均親自接待,接待時真誠相待,生人熟人一視同仁,使有理、無理的信訪都能及時公正妥善處理。
二是落實信訪責任制。把信訪工作落實到法院幹警的崗位責任中,形成以院長領導、審監庭為調控中心,以紀檢監察和各審判庭廣泛參與的、緊密聯繫其他信訪部門的立體信訪網路,做到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對上級交辦的涉法信訪案件,實行院領導成員包案制,責任到人,一包到底。各庭室還應設立專、兼職信訪員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及時報告上級交辦的案件的辦理情況。

(2)建立完善農民涉法信訪預防、快速反應及回饋等長效機制。首先,要建立預防控制機制,防患於未然,將涉農案件中的矛盾化解在萌芽階段。司法機關、辦案人員以及信訪部門要善於從農村發生的各種執法活動、刑事申訴案件、民事糾紛案件和信訪舉報中,發現影響穩定農村社會的不安定因素,將有關資訊匯總分析,有重點地排查調處,變被動為主動,實現信訪工作關口前移,將矛盾糾紛就地及時調處化解。第二,要建立快速反應處置機制。一旦發生農民涉法集體信訪、群體性突發事件,信訪機構人員和相關司法機關要在第一時間趕到現場,採取相應的措施,妥善進行處理,堅持耐心說服、積極疏導的理念, 防止矛盾激化。第三,完善資訊回饋機制。各級信訪機構應將農民涉法信訪案件定期或不定期予以通報, 便於各部門把握上訪動向,研究部署工作。各級司法機關要實行重點案件判後回訪制度,對涉法信訪可能存在的涉農案件,承辦法院應當在案件宣判後及時回訪當事人,進一步釋明裁判理由,做好當事人的息訴服判工作。
(3)認真對待初次來信來訪問題。實踐證明,初次來信來訪問題解決不好,會導致一些當事人由“信訪”變為“來訪”,由“初訪”變為“重訪”,由“逐級訪”變為“越級訪”,嚴重擾亂信訪工作秩序。要努力提高信訪工作的品質和效率,實現接待、登記、答復、處理一條龍的崗位責任制,力爭將初信初訪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形成信訪工作的良性發展的局面。對待上訪人員要有“四心”:一是“熱心”,對待來訪者要熱情,向其講明政策法規,說清道理,以理服人;二是“耐心”,因來訪人往往不懂法,文化水準亦不高,有時反映一個問題一時半刻表達不清,我們的信訪人員必須耐心傾聽,不要以“急”對“急”,以“硬”碰“硬”;三是要“專心”,對來訪人提出的問題認真思考,要經常從來訪人的角度為其考慮,認真解答,幫助其依法律按程式辦事;四是“誠心”,對一些反復纏訴的來訪者,要做好開導工作,抓住其反復上訪的原因向其講明不能再上訪的理由,做好說服解釋工作,曉之以理,動之以情,說之以法,使其配合法院的工作。
(4)切實解決重信重訪問題。群眾多次來信來訪,必然是要求解決的問題沒有得到妥善處理,對上訪老戶包案到人,對於應由本院處理的問題,儘快瞭解情況,發出督辦函,由承辦人擬定解決措施,限期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寫成書面報告,由信訪人員書面回復信訪人處理情況;對法院已處理,但仍反復纏訴的來信來訪者,認真開導,做好說服解釋工作,如來訪者仍堅持的,作出書面回復後本院不再處理。
(5)自覺接受社會監督,實現“陽光信訪”。將信訪工作視為聯繫群眾、瞭解辦案品質、促進隊伍建設的一件大事來抓,逐步完善外部監督制約機制,實現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雙管齊下的監督格局。對上級法院、人大、政法委等部門督辦、交辦的案件,應充分重視。並且通過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意見和建議,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提高信訪案件處理的透明度。通過加強信訪資訊溝通,使各個部門做到職責上分、思想上合,業務上分、管理上合,形成交流密切、上下聯動、立體交叉的大信訪格局,杜絕“暗箱操作”,使信訪工作“陽光”化。
(6)狠抓信訪隊伍建設,建立高素質的信訪隊伍。信訪工作人員素質的高低直接關係到法院工作是否能夠順利實施,提高信訪幹部隊伍素質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一是進一步加強信訪幹部政治思想教育,在信訪幹部中樹立“信訪工作無小事”的意識,始終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這一宗旨作為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二是進行業務培訓,把精通法律、善於調和的同志充實到信訪幹部的隊伍中,充分發揮他們嫺熟的法律業務知識,依法解決信訪工作中的疑難問題;三是轉變接待作風,改變官老爺的態度,使信訪工作成為實現“三個代表”的重要視窗
(7)規範農民涉法信訪行為,對無理纏訪纏訴者不可姑息遷就。目前,在我國有一個不成文的規定, 就是將當地群眾的上訪次數、上訪規模作為衡量地方政府官員政績的重要指標。某個地方頻頻發生上訪, 特別是集體上訪、進京上訪,這個地方就被認為社會不穩定,地方領導將會面臨嚴峻的一票否決。於是一些地方政府屈從於上訪壓力,對涉法信訪一味遷就, 做出無原則的讓步,使無理纏訪纏訴者得到好處。這在某種程度上助長了無理纏訪纏訴,甚至使部分人產生“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的錯覺。對待部分人的無理纏訪,首先必須堅持原則,不可姑息遷就;其次,要機動靈活地運用多種方式和管道,如公開聽證、公開答詢、邀請人大代表和法律專業人士及當事人近親屬參與等方式,依靠社會力量和群眾輿論做好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促使當事人息訪息訴;最後,對以上訪為藉口纏訪纏訴的,要依法予以制裁處罰。
4、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民主法制觀念 。改革開放以來,廣大群眾的民主和權利意識得到增強,注重了對權利的追求和運用,但在權利的行使、保護和救濟的手段上,卻出現了有法不依的現象,嚴重損害了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與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這概括地講就是法制觀念淡薄、權利的行使背離和違反法制,大量出現的重複案件也正源出於此。所以,我們必須有針對性地開展宣傳教育活動,特別是法制教育和政治理論教育,提高全民法律意識和政治覺悟,克服群眾中存在的“權大於法”、“有理有權怎幹都行”的錯誤認識,增強他們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自覺性、主動性和合法性,防止有法不依、違法抗法現象的發生。
四、法院信訪體制改革的目標——提高司法能力
1、及時發現審、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高審判監督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1條明確規定了公民有申訴的權利,這種申訴的權利範圍是廣泛的,對案件的申訴當然也包括在內。近年來,人民法院加強了告訴申訴工作,實行立審分立、審監分立、審執分立的內部監督機制,充分發揮審判監督庭的作用,信訪部門通過處理當事人的來信來訪,及時發現可能錯判的案件,轉由審判監督庭進行全面復查,對確有錯誤的裁判依法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糾正;對超過審限的案件發出督辦通知書限期結案;對反映執行不力的信訪件及時交辦,限期回復,充分發揮審判監督職能,對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審判,維護法律尊嚴,及時、快捷、準確反映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和不足將會發揮應有的作用。
2、處理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的穩定。


關於法院信訪體制改革的思考


社會的改革和經濟的發展需要一個穩定的環境,“告狀無門”不利於社會的穩定。人民法院的信訪工作就是要讓每一位信訪人員都有一個說理的機會,並獲得一個負責的說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一個錯誤的裁判看似一樁小事,但對當事人來說會受到很大的侵害,當事人的親友也會對法律失去信任,甚至對政府和法院產生不滿或怨恨。近年來,人民法院啟動再審程式糾正錯案的數量逐年上升,導致這個問題的原因主要是審判人員認識不足和工作上的疏忽,也有極少數是審判人員徇私枉法、違法審判造成的,這就是人民反映比較強烈的問題——司法腐敗。對於這個問題,廣大群眾深惡痛絕,如不得到有效遏制,將會成為不安定的因素。人民法院面臨大量的來信來訪,如果處理不當,也會使當事人告狀無門,矛盾激化,進京訪、越級訪會越來越多,可能發生重大惡性事件。因此,各級人民法院強化信訪工作,加強監督,及時妥善處理不穩定因素,維護社會的穩定,發展安定團結的局面。
3、擦亮法院“視窗”,密切聯繫群眾。
各級人民法院每天都要處理大量來信來訪,首先由信訪部門或立案庭這個視窗接待、審查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最先接觸的就是通過信訪部門或立案庭這個視窗瞭解和觀察法官的工作態度、工作作風、政策水準,觀察人民法院司法的形象,可以說法官的工作態度如何與當事人的利益有著直接關係。他們來到人民法院不是要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是對人民法院裁決不服提出申訴,請求再審,給予平反。法院信訪人員,多數是訟累纏身,涉及自己的利益,往往心情比較激動,容易與任何與之相對的人產生抵觸情緒。因此,信訪部門或立案庭能否及時依法處理群眾的訴訟請求,直接影響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法律尊嚴。做好人民法院的這個“視窗”工作,是搞好人民法院各項審判工作的基礎,人民法院是通過自身的審判活動為人民服務的。實踐證明,只要做好法院視窗工作,告狀難、申訴難的狀況就會大大改進。
4、做好法律宣傳工作,提高群眾法制意識
由於我國社會法律文化的相對貧乏,人們對法律的認識不多,普遍存在文化程度低,新知識接受能力差,法律意識薄弱的特點。而法院的信訪工作除包括上述的三個作用外,還肩負著另一個任務——法律諮詢解答。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提高,近年來,一些群眾遇到涉法的問題會來信來訪法院,諮詢解決的途徑,以法律手段捍衛其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人民法院充分發揮法官的業務專長,採用來信回復、來訪解答的方法做好法制宣傳和思想疏導工作,及時有效地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對普及法律,提高人民群眾對法律的認知將到很大的促進作用。
小結
信訪作為反映民願、解決矛盾的方式,是黨的群眾路線在實踐中的集中體現,歷來為黨和政府所重視,並日益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歡迎。但信訪的數量逐漸增加,類型更趨複雜,人數逐漸增多同樣是不可小的,應該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和深刻的反思。認真查找信訪產生的深層次矛盾從而掌握解決信訪的規律和方法並且對之加以不斷的改革和完善無疑是我們應直接面對的課題和挑戰。

台長: 賴山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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