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長邱政茂19日表示,目前稅法對於免用統一發票的特定 行業,過於狹隘,因此五區國稅局已經原則同意,只要符合大眾消費 定義的店家,月營業額超過20萬元者,以超額查定方式認定,核定稅 率5%計算,可以免用發票。
營業稅法對小額店家免用統一發票的認定條件為月營業額低於20萬 元,免用統一發票,但特殊行業,雖營業額超過20萬元者,也可適用 免用發票;所謂特殊行業包括自助餐飲業、便當業、豆漿店、冰店、 甜食、麵館、攤販等業者。
邱政茂說,許多觀光特產美食小吃店,月營業額超過20萬,卻不符 合稅法所歸納的特殊行業,若勉強要求店家開立發票,有現實上困難 ,因此將放寬認定,以經營大眾消費為主的營業人,可免開發票。
( 2010/04/20 09:00 時報資訊 )
工商時報 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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