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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04 09:19:54| 人氣351| 回應6 | 上一篇 | 下一篇

什麼鬼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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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早上上班一打開公司的內部網站,看到上面的公告寫著:

一、關心同仁健康及夜間下班安全性,提醒各位同仁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加班時間請配合勞基法規定時數辦理。
(一)平日加班不得超過4小時。
(二)每月加班不得超過46小時。
(三)女性同仁不得於午後10時至翌晨6時內工作。
(四)勞工每7日中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二、 請各單位主管協助向同仁宣導,應遵循上述法令辦理。

  心想:放屁!

  我現在就為了加班抵休的假多到不知道該怎麼休而煩惱。在我們這科,沒有生病是不太能光明正大使用加班抵休的,不像其它處,馬的,一句『我累,想休息』,就濫用加班抵休,事情也不交辦給職務代理人,工作沒做完也照樣休假去,而且還他馬的跟上面靠夭說他們很辛苦很累,fxxk!他們的壓力有比我們重嗎?出事了他們有扛過半點責任嗎?一點肩膀也沒有,還怪我們問題多。

  奇怪的是,他們都加班的比我們還晚。一開始還會同情他們,後來才知道原來他們上班都在上網或是玩FB,下了班才趕快做做樣子趕工,等大家都下班後,他們又繼續上網把FB的遊戲玩到一個段落,才下班回家。

  可是主管都覺得他們很辛苦,昇遷調薪什麼的也都是他們先昇先調。所以惡性循環下,公司的同仁都很晚才走,至於那麼晚走到底都在做什麼,沒有人知道。

台長: 黑糖微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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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間人百百款,夜路走多了,總是會有遇到鬼的時候!
2011-08-04 11:12:14
想當時做外務員時,工作工時雖是自由的,可是地區主任叮得很緊,又要業積,自己也須要錢,養老父母,養老婆與孩子,有時為了一個卡司,就在客戶家呆了一個晚上,晚餐還計在天外呢!記的有次在雲林崙背,為了配合客戶,及說服他買我的車子,就呆到晚上一點半,才簽了這個卡司,回到虎尾已是晚上二點了,找吃飯的在當時根本沒有,於是事先打電話報平安之外,也交代媽煮麵充饑,當回到家門時,是清晨三點十分,媽是有點不捨,但為了當時一台貨車的傭金,足足兩個月薪水,(當時一個月是一千六百元)比起公務員多了四百多元,再辛苦也是值得。可是有個不成文規定,雖說傭金是這麼多,可是營業所主任,想起來有點可惡之處,我們跑的要死,他在營業所接電話,光是抽傭就要三成至四成,想起來有些不公平,可是有些卡司他不給你的話,全憑自己去跑的話,也是有限的,想想能夠朋分也算不錯了,是當時那麼單純的業務員!要是現在的話,那營業所主任不被蓋布袋,為公幹,也就阿彌陀佛了。
2011-08-10 22:37:17
柚子媽
事情做完就下班,這是我工作的體會...
2011-08-17 01:59:49
小西
忍不住浮出來留言
真的很多私人企業都是看員工下班時間來決定員工工作認真的程度 殊不知有多少人是上班混到一個極致呢~~
加班只是假象~~
可憐的台北上班族~~
2011-08-17 08:08:21
我現在身先士卒,已經成為我們科的指標了

通常大家都會撐著等我下班,我一走,大家就開始收東西跟著下班

所以,有時候真的太晚走,同事還會問我何時才要下班
2011-08-18 18:12:59
.....那種要人家先試看看會不會死的人感覺真不好
2011-08-27 20:17:05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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