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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律師:生物學只有兩性、其他叫基因突變。(201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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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同律師:生物學只有兩性 其他叫基因突變
2014/10/16 12:35
新頭殼newtalk2014.10.16 邱珮文/台北報導


立法院今(16)日針對同性婚姻及同志收養議題召開公聽會,邀請正反方表達意見。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曾品傑指出,同性結婚並非基本人權,須考量社會接受程度;而因應事物本質不同,給予的合理差別待遇,並不違反憲法中的平等權。安提阿法律事務所律師孫立虹則強調「真相只有兩性」,從SRY基因判別的結果,只有兩種,不是男、就是女,其他的生物學稱做基因突變。

針對同性結婚及收養議題,台灣性別教育發展協會秘書郭大衛率先表示,他是一個同性戀過來人,但是現在已有異性戀家庭。他很感謝過去父親態度「中立」沒有特別支持鼓勵他,否則自己現在不知道會走上什麼路。他說,過去自己有過10個同性伴侶,其中7個只有肉體關係,其他的感情也僅維持1個月,但是現在與太太結婚半年,感情只有越來越好。

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中正大學財法系教授曾品傑則指出,同性結婚並非基本人權,須考量社會接受程度。他說,同性家庭的環境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異性婚姻和同性結合在公共利益的達成上有程度差異,因此法律賦予兩者不同的身分關係。因應事物本質不同,給予的合理差別待遇,並不違反憲法中的平等權。

他強調,同性伴侶間已經可以享有民法上家長與家屬的扶養權利與義務,並可以根據「共同生活之客觀事實」,依法可成為稅法上認列扶養的免稅額。

安提阿法律事務所律師孫立虹則指出,性別中立化、人權及平等原則的口號,都是同性婚姻議題的「添加物」,應去除才能看見真正本質。

她質疑性別究竟有什麼了不起的?她說,除了性別,還有很多事物構成我們的人格,例如色覺、音感、思想。如果有人天生看交通號誌時,綠色像紅色、紅色像綠色,難道政府就要「色覺中立化」,允許他在紅燈時過馬路嗎?她說,既然政府沒有特別為色盲者建制,「別的人格特質受到什麼樣的待遇,你就要受到什麼樣的待遇,這才是合理的。」

孫立虹再指出,平等原則是「相同事物相同處理,不同事物不同處理」。「我和我先生就不一樣咩,那我跟他結婚,怎麼會跟我和另一位女生結婚、他和另一男生結婚一樣呢?」她說,即便真正的陰陽人都可以靠「SRY基因」來判定性別,判別結果只有兩種,「不是男、就是女,其他的,我無意冒犯,生物學將它叫做基因突變。」

她強調,去掉這些添加物,真相只有男、女兩性,男女不一樣、男女結婚也與男男結婚或女女結婚不一樣。婚姻絕對不是私人事務,它甚至比統獨問題還重要,既然台灣是民主國家,這個議題答案就在公投。

對此,台大法學院教授、模擬憲法法庭大法官陳昭如則批評,「不同事物、不同對待」的主張,早就被諸多憲法學者批評為空洞無用的公式。她指出,過去許多歧視女性的待遇都是利用「男女有別」的藉口,那只是一種正當化歧視的理由。

 

*原文出處:http://newtalk.tw/mobile/news_in.php?id=52529

 

《版主的話》

教育部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中正大學財法系教授曾品傑則指出,同性結婚並非基本人權,須考量社會接受程度。

(並非基本人權,那同志是否也有權利拒絕繳稅給政府養你們這些敗類!因為我們沒有享受到基本的人權,我們又為何要奉你們的公、守你們的法?)

他說,同性家庭的環境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異性婚姻和同性結合在公共利益的達成上有程度差異,因此法律賦予兩者不同的身分關係。

(不利未成年子女的身心發展?請問有實例嗎?還是自己本身就是個隱藏版的多性戀,所以壓抑到心理變態、腦袋失常?什麼叫做法律賦予兩者不同的身分關係?『同性戀』明明一個刻意劃分族群的代稱,就像是原住民劃分族群一樣的一種名詞而已,還法律賦予咧~我法克你X啦!~"~)

*註一:「homosexual」一詞是現代概念。據目前所知,這個單詞最早出現在匈牙利作家Karl-Maria Kertbeny的一篇文章中。19世紀末,德意志帝國頒布新憲法,對發生男性同性性行爲的人判處一到四年的監禁。Karl-Maria Kertbeny撰文抨擊並抵制該法令,並首次創出單詞「homosexual」,以用來替代當時廣泛使用的帶有貶義色彩的「pederast」一詞。

*註二:單詞「homosexual」直接翻譯指「同性的」,來源於希臘語前綴「homo-」(表示「相同的」)和拉丁詞根「sex」(表示「性」)。而其他的意指同性戀的詞彙,例如「homophilia」和「inversion」現在已經不再使用。

*註三:英文單字gay本意指「感覺快樂的」,「使人高興的」,但原始的改意者已不可考。20世紀初,美國的部分同性戀開始使用gay這個詞作為自己自身的標籤,以區別於在病理和臨床上被廣泛使用的詞彙「homosexual」。到了20世紀6070年代,美國同性戀群體強烈要求各個媒體在報導和播放涉及同性戀消息時用「gay」取代「homosexual」,這個詞彙開始逐漸被媒體接受和使用。但實際上,這也是一個很漫長的過程,如直到1989年,美國主流媒體之一的《紐約時報》才最終接受這個詞用以指稱同性戀。

這個單詞後來被德國精神病學家,《性精神病態》(Psychopathia Sexualis)一書的作者,理察·克拉夫特·埃賓和其他的醫生接受,並將它作為醫學用語使用在病理學診斷方法中。

因應事物本質不同,給予的合理差別待遇,並不違反憲法中的平等權。

《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可說是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中華民國憲法中的具體規定。

請問同志是又有哪裡不符合以上條件了?同志有男有女、有自己的宗教、各種族群都有、各行各業也有、也有自己喜歡的黨派支持,是哪裡不符合了?

根本就是強辭奪理+低能硬ㄠ!

你們是有事嗎?有去看醫生嗎?還是學歷都是自己掰的?

不會唸書、也要好好GOOGLE世界新聞,知否?無恥之徒!(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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