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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3-31 17:20:34| 人氣57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queerology - 同志婚姻,美不美?(2013.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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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lished on March 30, 2013, by in 伴侶.

這一周,同志平權這個議題在美國可以說是火到不行,美國時間周二和周三,聯邦最高法院連續就兩個與同志平權緊密相關的案子進行口頭辯論。星期二,最高法院聽證Hollingsworth v. Perry這個案子的言詞辯論,這個案子將決定加州的反對同志婚姻公投(prop 8)是否合憲。星期三,最高法院繼續進行United States v. Windsor 的辯論,這個案子則聚焦在美國聯邦政府的的捍衛婚姻法(DOMA, Defense of Marriage Act)是否合憲。

光這樣講,我想很多人都還是跟我剛到美國讀書時一樣霧煞煞,為甚麼州政府可以公投決定同志婚姻?為甚麼聯邦政府也有一個界定婚姻的法案?那到底是要看誰?這兩個案子的關係是甚麼?這兩個案子可能的結果會是甚麼?又會有怎樣的影響?

今天的特稿,希望可以讓大家更了解這個被稱為當代美國民權史上最重要的一周,到底發生了甚麼事。

以下將文章分成這幾個段落,大家可以按興趣跳讀!

1) 什麼是Prop 8?

2) 8號公投案,Hollingsworth v. Perry這個案子在吵甚麼?

3) 最高法院會怎麼判Hollingsworth v. Perry?有甚麼影響?

4) 什麼是DOMA?

5) DOMA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這個案子在吵什麼?

6) 最高法院會怎麼判United States v. Windsor?有甚麼影響?

7) 這兩個判決合併起來會造成甚麼影響呢?

1)  什麼是8號公投案(prop 8)?

最簡單的講法,2008年與總統大選同天舉辦的加州八號公投案,目的是在決定加州州憲法是否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公投結果出乎大家的意料之外,一向是給人超級開放、超級友善的加州,居然以些微的差距同意了公投案,將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這個定義寫進州憲法裡面。

雖然這個結果跌破了許多人的眼鏡,但是這個公投的出現,其實是一連串加州同志平權運動攻防戰的一部分。

加州早在1999年就通過了Domestic Partnership的法案,這個法案主要提供同性伴侶法律上的權益和保障,但是也同時對異性戀者適用,經過多次的修正、擴張以後,基本上現在加州的同志伴侶基本上跟夫妻可以享有的法律權益是一樣的。

然而,加州也在2000年經由22號公投案(prop 22),在州憲法中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也就是說,如果你是住在加州同志伴侶,到了2008年,你可以申請domestic partnership,享有跟異性戀夫妻結婚之後一樣多的權力,但是你們的關係,就是不可以被叫做「婚姻」。

這當然對於同志來說是很不公平的,尤其是對美國人來說,這種「分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的做法觸動了敏感的種族隔離的記憶。在2008年,這項22號公投被加州的最高法院宣告違反平等權的保障,因此違憲,從此就開始了大約半年加州同志可以「牽手去結婚」的好日子。

然而反對陣營也很快就集滿了七顆龍珠,喔不是,是足夠的連署,再一次提出內文跟22號公投一模一樣的8號公投(註一),然後就在美國選出第一位黑人總統的同一天,短暫向同志開放了六個月的結婚之窗很快地又再度關上了。(兩次公投的結果比較可以按這裡去看看)

很難想像是嗎?這個以西好萊塢精實的六塊肌和人魚線,棕櫚樹下走過超帥又很會吊人的Shane,還有卡斯楚街和《自由大道》的Harvey Milk聞名的黃金州,怎麼可能居然會允許這種事情發生呢?關於八號公投居然可以過關的原因眾說紛紜,有人說是主要原因是保守陣營以「難道你要讓小孩小學就學同志教育嗎?」還有「如果你投yes,其實是反對同志婚姻」這類混淆視聽的戰術運作成功,也有人說是保守陣營強力動員,進步派陣營掉以輕心,以至於沒有踴躍出來投票。

至於到底保守陣營是動員到誰呢?我也曾經在課堂討論上聽過一個拉丁裔的同學說:「我聽說都是因為以天主教為主的拉丁裔居民被強力動員的關係!」然後旁邊的非裔同學說:「可是我聽說大部分的非裔美國人都投支持票……」,然後我接著小聲地說:「啊可是我也聽說就是保守的亞裔教會系統強力動員,投票才投輸的……」

 

2) 8號公投案,Hollingsworth v. Perry這個案子在吵甚麼?

在8號公投案通過之後,當然同志平權運動不能就此罷休,但是州等級的仗已經打到沒戰場了,我用司法權(州最高法院)卡你,你居然就用立法權(公投)回敬我,那到底誰說的才算呢?是人民?還是法官?更根本的問題是,婚姻是可以讓各州的人民自行定義的嗎?

這些問題似乎都不是可以在州的等級解決的,看來問題是聯邦的層次了,所以同志運動的陣營就派出一個因為8號公投案想結婚而不能結婚的同志代表Kristin Perry,向聯邦的區域法院(等於是聯邦法院等級裡面最低的,類似地方法院的層級)狀告加州州長──當時是魔鬼終結者阿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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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戰prop 8的原告Perry(左)和她的伴侶。

2010年,聯邦地區法院的法官以8號公投違反正當程序(用了跟已經被州最高法院宣告違憲的22號公投一模一樣的內文)和公投內容為反平等權為理由,宣告八號公投應該是無效。

這下換成保守陣營火大了,當然馬上就要上訴啊!而且我還要告你這個州地方法院的法官是同志,應該要利益迴避,根本沒資格審這個案子!所以他們派出了保守團體Protect Marriage的領導人,參議員Dennis Hollingsworth上訴聯邦第九區巡迴上訴法院。

在2012年,巡迴上訴法院宣告同志法官不必迴避,同時也再度肯定了區域法院的判決,7月底,Hollingsworth再度上訴最高法院,也就是這周一在最高法院展開口頭辯論的案子。

所以總結而言,這個案子的重要性主要是在於,這是聯邦最高法院第一次審理與各州對於婚姻定義的公投有效性的案件,聯邦最高法院的重要性,大概就跟我們台灣的大法官會議差不多重要,是最終的仲裁者,而這個最終仲裁者,這次至少一定會就加州8號公投案進行裁決。

甚至,聯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有可能在判決內文中對於「各州是否可以自行決定婚姻的意義」這個爭議進行裁決,如果這件事情真的發生,美國可能會在一夕之間完全翻盤,所有目前還不允許同志婚姻的州可能都需要開始允許同志婚姻。

 

3) 最高法院會怎麼判Hollingsworth v. Perry?有甚麼影響?

針對這兩個案子的可能結果,其實紐約時報最近有一篇很不錯的圖表,我就簡單整理一下這個報導的說明,想看原文可以點這裡連去網頁喔!

A結果:最悲慘的,宣告8號公投合憲,也就是說最高法院還是認為定義婚姻是屬於各州自己的權力,那麼就是一切保持現狀,各州也當然也可以繼續以州憲法定義來排除同志婚姻。

B結果,最高法院的法官可以宣告8號公投案違憲,但是可以基於三種可能的理由。

第一,8號公投案違憲,因為所有禁止同志婚姻的限制都是違憲(違反平等權保障)的。這是最激進、最進步的判決,等於宣告定義婚姻的權力不屬於各州所有,那麼,這個判決除了讓加州同志婚姻恢復生效以外,其他目前禁止同性婚姻的州的憲法條文也會因此失效,美國就會成為一個全國都允許同志婚姻的國家。

第二,8號公投案違憲,因為加州不可以在實質上已經給予同志伴侶與婚姻平等的權力和保障的同時,卻不給予同志伴侶「婚姻」的名義,而要求同志伴侶只能申請domestic partner。也就是說,不可以搞來自種族隔離時代的「隔離但平等」(Separate but equal)這套。這個判決雖然還是肯定婚姻是各州可以自行定義,但是要求不可以使用這個已經被宣告違憲的原則,要嘛你就允許同志婚姻,要嘛就不准,不可以創造兩套名義上分別,但實質上相等的制度。這個決定將影響8個目前有這樣的制度設計的州(包括加州)。

第三,8號公投案違憲,因為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已經最終宣告了同志婚姻在加州的有效性。這個判決是比較保守的判決寫法,因為其他州的州憲法並不受到影響,這個判決原則上也間接肯定了結婚的定義權是由各州所有。

C結果,聯邦最高法院也可能簡單的宣布上訴人沒有上訴的理由,維持聯邦區域法院的判決,那麼加州同志婚姻的結果就會按照區域法院的判決,重新回復合法的狀態,這個判決同樣也無涉於其他州的狀態。

也就是說,根據最高法院判決的論理,總共可能有四種不同程度的結果,從強制美國所有的州都要許可同志婚姻,到完全維持現狀,加州不允許同志結婚。

那麼到底判決結果會怎樣呢?現在還沒人知道,其中八位法官們看起來是五五波,關鍵的一票是保守派的大法官Anthony Kennedy,雖然他是保守派的大法官,但是他過去也有兩度執筆寫過對於同志平權有利的判決,而在言詞辯論的時候,也看到Kennedy大法官挑戰保守派律師的論點,所以結果還很難說。

 

4) 什麼是DOMA?

DOMA是聯邦的「捍衛婚姻法」(Defense of Marriage Act)的簡稱,是1996年由國會通過,柯林頓簽署的法案,法案主要有兩個重點,其一,捍衛婚姻法將定義婚姻的權力留給各州,其二,捍衛婚姻法明文規定在聯邦的層次上,只承認一男一女組成的婚姻,因此,即便是對那些已經在可以合法結婚的州裡結婚的同志伴侶,聯邦照樣不承認她/他們的婚姻。

也就是說,1996年的這個法律,不但把婚姻的定義權留給各州,並且進一步規定,就算現在或未來有越來越多的州承認同志婚姻,聯邦政府也不會承認這些州的同志婚姻。

因為這樣的規定,這些同志夫夫或妻妻無法享有聯邦層次的權力和保障,例如如果你是為聯邦工作,聯邦政府提供的醫療保險,將不能擴及同志伴侶(但是你如果是異性戀,你的另一半則可以被納入保險中)、社會安全金也不能由遺眷領取、此外包括伴侶聯合報聯邦所得稅、伴侶繼承、和為伴侶申請移民這些聯邦層次的權力也一應俱無。

 

5) DOMA案,United States v. Windsor這個案子在吵什麼?

因為這樣的限制,所以有了我們橘博士前兩天的文章《一年多花40萬,因為我們都是女生》(按文章名可以連結文章喔!,也因此,橘博士文中提到得Edith  Windsor女士也決定要針對聯邦政府向她追討她繼承自己的伴侶的遺產必須要繳交的聯邦遺產稅。

因為Windsor女士和她的伴侶是在紐約州合法結婚的伴侶,這個訴訟主要在挑戰DOMA法案裡面宣稱的第二點,也就是說:「我管你各州怎麼定義婚姻,總之我們聯邦政府就是不會承認同志婚姻的」這個法條。至於這個法案的另外一個重點──定義婚姻的權利屬於各州──則不予以討論。

事實上,DOMA這個法案已經在幾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如果要類比的話大概就是我們的高等法院)中被宣告違憲,但是這個案子既然上訴到聯邦最高法院,可以說是對這個法案的終極挑戰了,

 

6)最高法院會怎麼判United States v. Windsor?有甚麼影響?

根據紐約時報的分析,主要會有以下三種判法:

一、最高法院可以宣告DOMA違憲,如此這般,目前已經將同志婚姻合法化的九個州+華盛頓特區中的同志們,將馬上可以享有所有聯邦的法律權利跟福利,與異性戀夫妻完全相同,那麼在這些州內,同志婚姻就完全正常化了。

二、最高法院可以宣告DOMA合憲,那麼就跟現狀相同,不能結婚的州還是不能結婚,能結婚的州內,同志婚姻還是不能享有聯邦層次的權利和福利。

三、最高法院可以宣告他們沒有審判這個案子的基礎,因為訴訟的兩造都認為這個法律是違憲的,也就是說,不僅Windsor女士認為DOMA違憲,目前的美國政府──歐巴馬政府也認為這個法律違憲而決定不為這個法案辯護,兩方根本意見就相同,爭什麼爭?和在一起做灑尿牛丸啊!如果真的這麼決定的話,那麼至少Windsor女士自己的案子應該會贏。

雖然法學專家對於第三種決定的效力如何還有爭論,不過大部分的人都認為第三種結果應該不太可能出現,也就是說最高法院應該不會那麼孬種,想要迴避這個直接表態的要求,如果是這樣的話,應該實際上也還是會導向與第一種判決相同的結果。

雖然目前美國國內對於婚姻的定義權是否應該保留給州政府、或者是是否應該由法官這種非直接民選的角色來決定這種重大的社會議題,都還有爭議,但是因為這個案子的焦點是在於聯邦是否應該承認那些已經被州政府給予合法權利的同志婚姻,影響範圍相對上小一點,在這點上大家似乎意見比較一致,不管是當初簽屬這個法案的柯林頓、及當時國會的領袖人物、還有現在的歐巴馬政府,幾乎都已經表態不支持這個法案繼續存在,因此這個案子的結果可說是審慎的樂觀。

 

7)這兩個判決合併起來,會造成甚麼影響呢?

這兩件訴訟案將在六月中下旬宣判,就以上判決的可能結果的組合,大概有以下的狀態。以下就以橘博士和Rita的狀態為例(想看橘博士的好文請按此

如果在prop 8的案子上,最高法院超級進步的宣布了所有禁止同志婚姻的法律都違憲(也就是B結果的第一種理由),然後也宣布了DOMA違憲的話,那麼不管橘博士是哪州的居民,她都可以高高興興的跟Rita結婚,然後開始幫Rita辦移民、聯合報稅、享受州內學費等等的福利了!

如果最高法院宣布DOMA違憲,但是對於prop 8的判決理由採取比較限制性的解釋的話,那麼橘博士可能就要想辦法搬到加州、或者是其他被判決影響而必須讓同志婚姻合法化的州去,然後就可以在這些州裡享受跟異性戀夫妻完全一樣的福利和權利,做到上一段所說的事情。

如果在prop 8的案子上最高法院做了對同志有利的判決,但是宣布DOMA合憲(雖然看起來比較不太可能),那麼結果可能就是多了幾州(或是全國)允許同志結婚,橘博士和Rita可能可以結婚,享有州內學費的福利,但是就無法移民、也無法一起報聯邦級的稅了。

至於最糟的結果,就是兩個案子的判決都不利同志婚姻,那麼,唉,也就跟現狀一樣,想結婚的大家只能靠自己努力,想辦法搬去那些州,但仍然只能當個次等公民,不享有聯邦層級的任何權利了。(希望這件事情不要發生啊!)

 

結語:

其實,就像橘博士一樣,我的生活也深深地受到這兩個案子的影響,我的女友現在是擁有綠卡的永久居民,而且也希望續留美國發展她的志業,不被允許結婚的結果,對我們來說,除了我們持續的需要多繳稅、多繳學費以外,我也長期的被「畢業如果找不到工作,馬上就要被驅除出境」的陰影所壟罩,對於前程的憂慮,往往跟對於關係能否繼續維持、怎麼維持的擔憂緊緊糾纏,難以紓解。我也認識其他的朋友也被這樣的制度箝制,被迫分隔兩地,所以我們都翹首期盼六月的時候可以聽見好消息。

同時,我心裡也偷偷地期盼,能夠透過美國──這個向來對台灣的政策有指標性的影響(也就是最愛被台灣政治人物拿來馬首是瞻)的國家──的改變,加速台灣修法和態度轉變的進程,台灣自詡為亞洲對同志最友善、同志公民權利最進步的國家,政治人物屆時也請見賢思齊吧!

希望這是隧道最後的一段黑暗,然後豁然開朗、或別有洞天,同志的桃花源、新世界能夠很快到來!

 

註一:美國的公投是用當年公投案提出順序來排號碼的,所以會有2008年的公投比2000年的公投號碼還小的狀況產生。

 

 

Lir/格格

本文作者: Lir/格格

社會學博士生,今年三十歲,研究社會運動、全球化、法律和東亞社會,畢業還遠在天邊,現旅居美國。 女性主義者、不藍的外省人第三代、環保支持者,以上是可以確定的身分類別。女同志是一個此時此刻方便自我介紹的歸類,其他就很難說了

 

原文出處:http://www.queerology.net/2013/03/supreme-court-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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