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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0 11:02:46| 人氣5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CD - PRO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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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爛明:「GY仁~我要一台CD-PRO 2」
GY仁:「沒有」
從無間道CD-PRO 2事件淺論所涉及違反著作權等相關法律問題。
此事件源自一位劉先生以爆笑方式改編電影無間道中主角之對白,引起網友們極大迴響,而陸續出到第六集(筆者所知),而導致電影公司不滿,繼而警告劉先生刪除相關連結及不得再改編,否則將偷過訴訟方式解決。
劉先生之行為雖非營利之行為,但也同樣「可能」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因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有幾個構成要件:
1、 公開傳輸改作、編輯:這點劉先生當然成立。
2、 非意圖營利:劉先生純屬博君一笑,所以當然屬非意圖營利。
3、 所侵害之著作物超過五件:此點是否意味CD-PRO 2版最好只出到第五集??筆者不敢妄下論斷,可能有待將來實務再作認定。
4、 權利人所受損害超過新台幣三萬元:此點也是爭議最大一點,電影公司是否會因此受有損害?此點就需電影公司自己去負舉證責任。而就筆者本身而言,是先看過CD-PRO 2版本,才去租電影來看,電影公司是否因此而受有損害?恐不言可喻。
刑法上有一所謂「微罪不舉」理論(實質違法性理論),意指加害人所侵害法益甚微時,例如擅用他人空白信紙一張,雖其行為適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之侵占罪構成要件,但該信紙一張所值無幾,其所侵害之法益及行為均極輕微,在一般社會倫理觀念上尚難認有科刑之必要。且此項行為,不予追訴處罰,亦不違反社會共同生活之法律秩序,自得視為無實質之違法性,而不應繩之於法(七四年台上四二二五號判例參照)。本件CD-PRO 2 事件,或許也可以以此理論來否定它具備實質違法性,惟著作權法是否可類推適用刑法理論,此乃另一課題,在此不多作贅訴。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此乃根據CD-PRO 2所改編內容加以論訴,可能違反著作權法相關之規定,至於是否有違反公平交易法?(內容刻意醜化,藉以作同業競爭手段)刑法上毀謗罪?公然侮辱罪?仍需就個案內容來作具體認定,不能一以蓋之。


台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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