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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7-20 10:54:36| 人氣48|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法務兩三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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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兩三事-3
台北carol來電問到:公司無故讀取員工電腦上之郵件,是否違法?按憲法第十二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刑法第三百十八條之一:「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仟元以下罰金。」問題出現在,員工的信件如果是寄到公司伺服器主機上,利用的是公司資源,(相同的情形早期是出現在老闆作電話錄音,錄下地下反抗軍與某人親親偶偶的對話…)老板大可主張既然寄到公司電腦理所當然屬於公司資產,而且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及在上班時間從事個人事情,員工有錯在先,況且,公司為檢查是否有夾帶病毒,檢查信件也沒錯,云云……。
經過向MR.yellow討教結果,美國對此早有定見,也就是一樣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除非公司有要求員工簽署所謂同意書,同意公司開啟員工信件,不然一樣是違法滴。而之前聯電也曾發生曹興誠因開啟員工信件而開除員工的事件,聯電之所以如此有恃無恐,主要也就是聯電當初有要求員工簽署所謂同意書。
至於fine先前提出一些的疑問,比如夾帶病毒,從事私人事情等,MR.yellow總是不附理由一筆帶過,真是佩服他的功力………-_-。
不過,聽君一席話,勝讀十年書(純粹狗腿之詞),各位從事法務方面的同仁,如果 貴公司也有同樣情形,身為法務的你,還是建議老闆要求員工簽署同意書,否則將來要依據員工個人往來信件來處罰員工時,不僅有可能因違法取得證據,能否當作證據的問題?(民事應該沒有毒樹理論適用吧!^^~~咦?那行政上呢??),還有可能因此而吃上妨害秘密的官司,慎之!!

台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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