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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04 05:41:17| 人氣2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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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地方特考特考特用?

發問:

特考特用其定義為何??? 是不是3+3年後,仍僅限於地方機關之任用? 如已有考績之銓敘,再加考高考,在該單位的考績銓敘是不是就無法延續?? 不知道各位大大能否為小的解答迷惑

最佳解答:

地方特考與一般的高普初考之最大不同在於考取後的分發單位與之後的轉調限制;其他如銓審、敘薪都與其他同等級的國家考試相同哦~至於台端的問題,回答詳如以下: (一)調動問題: 因為地方特考之辦理是因應地方公務人員之足所辦理的國家考試,為避免與一般高普初考經考試及格一年之後就進行全國性之調動,故有所謂要在原考區服務滿六年四個月之限制(含原單位之三年四個月)。即這六年四個月都要在地方政府單位哦~例如:小明98年3月31日分發到台北市政府人事處服務,他必須在101年7月31日之前都在該機關服務,雖然在104年7月31日可以申請商調,但也只能在台北市之地方機關內申請調動,例如:可以商調至台北市立新生國小、台北市大安區公所、台北市政府民政局等單位,但就不能調動到內政部、國立台灣大學等單位哦~ 當然,在104年7月31日之後,小明屆時就可以調到全國任何一個單位嚕~ (二)考績、銓敘等相關英文句子翻譯 問題: 承上例,小明在這六年四個月當中再考取其他國家考試,因為尚未服滿地方特考六年四個月之義務,故離開原單位時要以「辭職」的動態離開,故考績、銓敘是無法延續的;不過,年資則可以合併計算就是了~ 例如:小明97年考取地方特考三等,於98年3月31日到台北市政府人事處報到,並以本俸370任用(且於7月31日取得六職等本俸一級任用,本俸385),雖然98年考績為另予甲等,但99年考績為甲等並於100年初本俸為400。 後來小時於民國100年考取高考三級,但此時到新單位就要重新由本俸370(委任五職等本俸五級開始跳)嚕~ 至於之前的銓審、考績也只能僅供參加嚕! 因此,若考取地方特考的錄取人員想要再考更高等級的國家考試,愈早考取是最好不過的了~ 加油並祝福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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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長: michaelqj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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