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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25 09:20:24| 人氣1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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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民營業者遞送申報書送達日期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

利用民營業者遞送申報書送達日期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準

今年所得稅申報期間為51日起至63止,申報日期已近,依規定所得稅申報是要將申報書於申報期限內送達稽徵機關才算完成申報手續,那送達日期要如何認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鳳山分局表示,如果營利事業係採向郵局遞送者,應以掛號寄送為之,以交郵當日郵戳日期為申報日期;如透過網際網路傳輸者,以申報資料傳輸至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至於以民營業者遞送申報書者,則以申報書送達稽徵機關之日為申報日期。

因為所得稅並無延期之規定,營利事業申報年度即使無營業額亦須辦理結算申報。該分局呼籲,納稅人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多使用網路申報並儘早辦理之,才不至於過度集中最後幾天如往昔年度出現擁擠情形。曾有營利事業選定於申報期限之最後一天使用網路申報,因當天出現網路大塞車,無法於當天晚上12時以前傳輸成功,致其當年度被列為逾期申報案件,除被加徵滯、怠報金外,尚被取消如期申報之各項優惠,殊實可惜。

若有任何國稅上疑難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197

新聞稿提供單位:鳳山分局 職稱:稅務員 姓名:陳文修

聯絡電話:(0777404001 分機:5911

 

 

資料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4/24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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