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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3 17:28:38| 人氣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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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務請依規定向海關申報

菸酒管理法第46條修正條文業於本(101)88日經 總統修正公布,行政院並已核定自10211日施行。依該修正條文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酒類1公升,捲菸200支或雪茄25支或菸絲1),且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將依超過數量處罰鍰並沒入,務請民眾留意規定,以免受罰。

 

  財政部表示,依菸酒管理法第46條第4項及菸酒查緝及檢舉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45點規定,入境旅客隨身攜帶菸酒超過免稅數量,未依規定向海關申報者,除由海關沒入該超量菸酒外,並分別按每條捲菸、每磅菸絲、每25支雪茄或每公升酒處以罰鍰,其罰鍰計算基準為捲菸每條處新臺幣5百元罰鍰、菸絲每磅處3千元罰鍰、雪茄每25支處4千元罰鍰、酒每公升處2千元罰鍰。

 

  財政部再次籲請民眾注意相關規定,以免權益受損。對以上規定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洽詢02-255055002944分機或02-232280008355分機。

 

聯絡人:員旭潔

聯絡電話:2322-8350

 

 

分 類:

資料來源: 財政部國庫署

更新日期: 2012/12/13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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