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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06 17:48:20| 人氣22|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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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給付租金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倒閉,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有關承租人給付租金扣繳後,不明原因倒閉,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該項租賃所得出租人應如何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申請退還已扣繳之租金稅款?
該局指出:依據財政部71年5月4日台財稅第33156號函釋要旨,營利事業承租個人財產給付租金,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嗣因該營利事業於年度中倒閉,負責人行蹤不明,致出租人無法取具扣繳憑單,可由出租人代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之證明聯,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該局呼籲,出租人如有上述情事,可洽該營利事業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報手續,憑以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聯絡人:萬華稽徵所李股長;電話23042270分機200)
資料來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2/3/2

台長: 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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