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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將自有房屋無償供他人營業使用,應計算租金收入,繳納所得稅

民眾陳先生來電詢問:其將個人名下A屋提供予自己擔任負責人之公司營業使用,B屋則提供予配偶開設律師事務所,並未收取租金,是否免申報租賃所得?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答覆:依據所得稅法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

新聞台: 板新聯合記帳士事務所 | 台長: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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