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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2-13 00:34:31| 人氣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民主法治教育座談會(企2A 洪雅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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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法治教育座談會
【記者洪雅菱 / 明道管理學報導】
主 辦:明道管理學院
主持人:董家安(本校學務長)
時 間: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上午八點三十分
地 點:明道管理學院 伯苓大樓 五樓良知堂
與談人:林騰鷂先生(德國科隆大學法學博士、現任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台灣省政府法規委員會、台灣省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
紀錄、整理:洪雅菱(本校學生)

主持人董家安先生(本校學務長)致詞:年輕人要做位正義的代表。擁有榮譽、秩序、自由。而民主和法治就是一種生活的方式。

與談人林騰鷂先生(東海大學法律學系教授)發言:即將到來的國會大改選,十二月十一日星期六,總共二百二十五席次,各黨派立法委員候選人也準備應戰,他們是十天的努力,四年的皇帝。而我們人民就如同盧梭所言,「英國的人民在投票的時候才有自由,投完票後,就變回奴隸。」只是把英國的人民改為台灣的人民罷了。

如果沒有民主和法制人們會怎樣?會活不下去!人要活下去要有哪四大基礎?生理基礎、心理基礎、自然基礎、良好的社會基礎(良好的法治,最為重要)。憲法、法令是綑綁獨裁者(有權力的人)的繩索。「正名」就是民主被掏空的現象,如果正名能增加國民所得,那會是好的,反之,如果無法增加國民所得,那就是壞的。往往錯誤的決策,比貪污還可怕。無良好的民主法治決策,民主和法治的基礎即將被惡掉。唯有良好的社會基礎(即是保衛民主和法治),才能保護自己。

憲法的靈魂:主權在民、多數統治、人權優先、定期改選(防止有權力的人不會濫權)、制衡。

法律如何產生?對誰生效?法律者,依憲法第一七0條規定:「 本憲法所稱之法律,謂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一般法律由立法院制定;各機關所發布之命令有時須呈報上級機關之核准或其他有權機關之核備或通過。一般法律所規定者,為:(1)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2)人民之權利、義務者;(3)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4)其他重要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者。

現今民進黨政府:用人不依編制、花錢不按預算、辦事不符法律、做錯事不道歉。所以修憲不如行憲,落實罷免、創制、複決權。而行憲之首要在於安定民生、落實公民主權。政府遷台以後,台灣人民才逐漸獲得平等、自由等形式人權,而屬於實質人權之教育、社會、健康、養老等受益權利,仍舊零亂殘缺。至於休閒、環境、文化、隱私等精緻、優雅人權,則與先進國家之標準,仍有一段遙遠的距離。而更令人痛心的是,公民得以作主之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權利,至今仍未落實貫徹。

美好的經濟行政,除了要有良善的組織、人力、物力、資金與信心條件外,更要有良好的法制條件。政黨輪替後,經濟之所以向下沉淪,現已證明不全是國際經濟景氣因素使然,而是台灣地區政、經、社會結構危機之調整無方,民進黨政府又輕忽了經濟行政的憲政環境與法制條件。加上政府刻意要突顯的形式政治人權。但事實上,社會底層人民的職業、工作生活人權,卻更為重要得多。當治安敗壞、自殺頻傳、貧富差距擴大、財政赤字高抬、產業、資金、菁英大量外流等社會負面指標不斷湧現的時候,執政者卻還挖空心思,要人們去紀念他們過去的「光榮革命」,真是情何以堪!這跟他們在野時所詬病的,大興土木「紀念蔣公」偉業之行為,究竟有何不同?台灣要有未來希望,倡導人權的民進黨政府,不應只是注重形式的政治人權,而是要務實負責,積極提供人民基本生存權之保障,尋求給予人民一個合乎人性尊嚴、安全、人道的工作與生活人權。

主持人董家安先生(本校學務長)致謝詞:大學是思想辯論的文化場所,心靈煎熬的地方。學習人格的長處,讓人格發展、成長、完美。唯有新的人民,才有新的文化,進而有新的國家。

台長: 蠡澤新聞採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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