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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06-06 13:28:51| 人氣85|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12月起警察不得任意路檢酒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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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警察職權行使法」,此為我國首部完整規定警察行使職權的法律,自今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未來警察不得任意臨檢、路檢和酒測;新法對有關集會遊行的蒐證、長期監視等均有明確規定,並提出「救濟條款」,以確保人權。

法案中明訂,「警察行使職權,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且應以對人民權益侵害最少之適當方法為之」;現行警察以「釣魚」方式假裝上網援交、誘捕等辦案行為,也都在法案中明訂禁止,警察「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同時,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否則,人民可以拒絕。
未來警察不得任意臨檢、路檢。法案中明訂,除非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在警察機關主管長官指定下,警察才能到「指定的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臨檢,至於私人居住的空間,警察不得以臨檢手段任意為之。且警察依規定進入公眾出入的場所臨檢時,應在營業時間內為之。

  為確保人權,警察在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和管制站臨檢、路檢時,僅能就查證人民身分採取必要措施。包括詢問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並令其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除非,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才能將該人民帶往派出所查證,且留置時間,自攔停起算,不得超過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並通知其指定的親友或律師。

  有關「酒測」,根據新規定,現行警察在路邊攔停、擴大執行酒測等作為,均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法案中警察對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交通工具」,才得予以攔停,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有事實足認其有犯罪之虞者」,才得檢查其交通工具。

  有關集會遊行的蒐證,條文規定,警察依事實足認集會遊行或其他公共活動參與者的行為,對公共安全或秩序有危害之虞時,於該活動期間,得予攝影錄音或以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除為調查犯罪或其他違法行為,否則在活動結束後,應即銷毀。

  有關「長期監視」部分,亦有明確規定,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加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須經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得進行長期監視、蒐證,但每次最長不得逾一年,有必要延長時,以一次為限。法案中也訂定「線民條款」,警察得「遴選第三人」秘密蒐集相關資料,不過警察以線民進行蒐證時,應敘明原因事實,經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核准後實施。

  法案中並提出「救濟條款」,民眾對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的方法、應遵守的程序或侵害利益情事得當場表示異議;若因此造成人民特別犧牲,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得於二年內向警察機關請求補償,但自損失發生後五年,不得再求償。

台長: lochi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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