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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7-29 19:06:01| 人氣7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国民议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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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为了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建立健全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监督、管理,更新观念,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创新行政服务理验,发挥共产党员服务群众、凝聚人心的作用,发挥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发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作用,形成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的合力。真正体现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扎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不断推进党执政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更好地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的更大的胜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特此申请成立《国民议会》组织。

附:《国民议会》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总纲

第一条、《国民议会》为民主的、公义的组织。基于公平、公正、民主的理念,建设以人为本、为民众谋福利、和谐的社会.
第二条、本组织之原则,以具有合法权利的中国公民为主体,以公民选举产生组织骨干,结合广大民众,贯彻民主精神,以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法律监督的自由。
第三条、本组织之社会关系,应永远与民众在一起,掌握社会脉动,了解民众意愿,增进社会公义,使执政党的决策与民众利益密切结合。
第四条、本组织具有对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具有监督权、建议权、公益诉讼权。
第五条、本组织不受任何政党、组织、团体、个人领导及管理。接受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监督、调整;接受民众监督。
第六条、有请求国家政府、行政机关、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履行公民知情权、行政权等一切国家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法律权利。

第二章 :成员
第一条凡具有合法身份的中国公民,愿遵守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者,自愿为公众服务者均可成为国民议会议员。

第三章 :权利
第一条、在组织议会中,有发言权、提案权、表决权。
第二条、在组织议会中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罢免权。
第三条、经提名或许可参加各种竞选者,有受组织的支持之权。
第四条、有向组织提出党政兴革意见之权。
第五条、因致力组织的工作而伤亡之议员员,组织应予抚恤,其本人或遗族对此并有申请之权。
第六条、因致力组织的工作而遭遇困难、失业或疾病无助之议员,主动予以扶助。

第四章:义务
议员有下列之义务:
第一条、宣扬公平、正义、民主。
第二条、参与维护公平、正义、民主之实践及服务。
第三条、为社会奉献爱心。
第四条、参与社会活动,努力为民服务。

第五章:组织建设
第一条、为加强组织建设,每二年举行议会领导选举。

第六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本组织系统及权力机构
第二条、中央为中央委员会。
第三条、设立省、市级委员会。
第四条、各级委员会设立:主席、大律师、首席财务官、对话政府部部长。

第七章:组织骨干设置
第一条、本组织设主席,由全体会员选举之,行使主席之职权。
第二条、本组织设大律师,负责处理与组织相关的各项事物。
第三条、本组织首席财务官,监督管理本组织的一切财务。
第四条、本组织设对话政府部部长,负责和政府及各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联络、协调。

第八章:本组织之经济来源
第一条、民众自愿赞助、捐献。
第二条、社会组织、团体赞助、捐献。

第九章:本组织接受执政党的监督、规范;接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调整;接受公民的监督。

第十章:本组织在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管理下,依法行使各种民主权利。


以上《国民议会章程》讨论稿,请大家踊跃发表意见,给予补充完善,并给予签名支持。



台長: 自由战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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