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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3-23 22:49:12| 人氣64|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關於緊急命令之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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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一個網友嘔心瀝血之作 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我的情緒已經到極限了,這些口口聲聲要踐行法律程序的人,
卻不折不扣在踐踏法律,而且還是立「法」委員! (怒)

緊急命令的憲法依據,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其要件
是為「避免國家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而「現存法律沒有足夠規範」或「立法程序緩不濟急」的時候
,才可以由總統宣布緊急命令。

這麼做(宣布緊急命令)的可笑有兩點:

1. 什麼叫做緊急危難?這裡各說各話,不會有客觀標準;但
我國曾發佈過四次緊急命令,對照一下就知道,現在有人
輸不起要驗票,算不算「避免國家緊急危難」:

1959年的八七水災。
1978年台美斷交。
1988年蔣經國去世。
1999年集集大地震。

不要忘記,連 SARS 都沒有公布緊急命令
2. 就算「輸不起要驗票算緊急危難」,也還有一個要件:「
現存法律沒有足夠規範」或「立法程序緩不濟急」。

泛藍的智障請回答我,中華民國現行的法律,沒有規範驗
票嗎?有!就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這裡是交由
法院驗票!

泛藍的智障請回答我,就算要跳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也就是跳過法院,由行政機關驗票,這個立法程序
緩不濟急嗎?到底是誰不想立法,授權行政機關驗票的?!
輸不起就說一聲啦,立法委員公然踐踏法律,全世界只有台灣
做得出來,我為台灣感到悲哀!

我是原 po,有人寄信問我可不可以轉,乾脆一次在版面上回答:

台長: 喬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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