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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27 11:04:26| 人氣510|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政府應落實競選活動之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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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是對於最近選舉的情勢感到焦慮而寫的,社會階層的良好流動是一個國家強盛的象徵。但現在有權有勢者把持太多資源,使得流動停止,未來該怎麼辦呢?
(照片是2004年的法研營,自從相機壞了之後就沒有再照相,自己也不太喜歡拍照,希望畢業照時能照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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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三合一選舉雖然僅為地方選舉,但選舉經費之支出依舊高的嚇人,除了路邊及行道樹上充滿旗幟外,選舉廣告亦時常可見。各個候選人無不出奇招以增加自己的曝光率,砸下大把鈔票亦在所不惜。

我國憲法第十七條及第一百二十九條保障人民有平等參政的權利,但在現今日趨激烈的選戰中,沒有銀彈的支持,似乎很難贏得選票。以本屆台北縣長選舉為例,五位候選人中,只有兩位擁有極高的曝光率,該兩位候選人除了因為有政黨的奧援外,其所擁有的競選經費也遠遠超過其他候選人。倘若此種情形不停發展下去,未來我國的選舉將慢慢變為有錢人才能玩的遊戲,弱勢的族群沒有機會發聲,階級的流動也日漸困難,社會的絕大多數資源將由少數菁英把持,此種情形將是一般的民眾所不樂見的。參政權是民主社會建立最必要的條件,因此落實人民參政機會的平等是國家的必要責任,不應讓有錢有勢者享有太大優勢,必要時甚至應該限制其以財力競選。

我國的公職人員罷免法對於是否能夠候選登記採取保證金制度;對於競選活動之規範為第四十五條之一的競選經費上限、第五十二條的宣傳車輛與擴音器之限制、第五十五條的競選活動之限制。這些規定立意甚佳,正是要求參政平等的方式之一,但仍有為德不卒之憾:

首先是保證金制度,雖然保證金本身是防止人民任意參與公職人員之候選,耗費社會資源。但能夠做到相同效果的,尚有「連署」制度,該制度除了能夠試出候選人的熱誠及支持度外,也不會因為候選人經費不足而使其無法競選,因此筆者認為有改進的空間。

其次是有關競選活動內容的規範,雖然公職人員選罷法已經明文禁止某些行為,但同法第九十五條之一及九十七條之處罰僅為行政罰鍰,且最高只罰到五十萬。試想一位已經花了一千萬元競選的候選人,會計較那五十萬元的處罰嗎?簡言之,現行法制下的罰則,對於真正有錢有勢的人毫無任何拘束力,反而綁住了無資力競選的人。

最後則是規範密度的問題,現在的條文限制放在宣傳車輛及擴音器,但今日大眾媒體傳播能力之強早就超越那些設備,公職人員選罷法卻沒有對平面或電子的宣傳做出任何限制,似乎是只拍蒼蠅、不打老虎。

由上可知,我國的公職人員選罷法問題甚多,應該要趕緊加以修改。至於此種限制是否有侵害候選人之言論自由?筆者認為,在競選期間,保障人民參政機會的平等,不使弱勢族群遭受忽視及打壓,也是相當重要的課題,在權衡之下,候選人的發言機會受限應尚為合理。筆者在此強烈呼籲,立法者應儘速修改選罷法,方能使人民憲法上的參政權受到保障。

台長: Lectur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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