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h購物| | PChome| 登入
2018-11-28 13:23:29| 人氣8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市場驚見「感謝函」 里長候選人怒告對手 - 社會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0 訂閱站台

博客來 2018-11-06 17:32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新北市長選情打得火熱、里長選舉一樣殺得難分難解,永和區民治里長蔡俊民競選連任,但日前在民治市場內發現有人散發不具名文宣,「感謝」競選對手陳以樂承諾「當選後絕不向市場商家收取不當利益」、「絕不惡意檢舉市場商家影響生意」、「絕不強徵土地市場讓商家無生意可做」,蔡俊民認為對手在影射抹黑他,已向地檢署提告違反選舉罷免法及加重誹謗罪;陳以樂自覺無辜,不知市場有人發文宣,也不覺得內容有影射任何特定人士。

蔡俊民說,民治市場雖然在民治里內,但有自治管理委員會在管理,他從未涉入,他的支持者日前在市場內看到有人散發不具名黑函,內容在感謝競選對手的多項承諾,敘明「我們要一個不會勒索、不會惡意檢舉、不會強徵土地讓市場商家失業的里長」。

蔡俊民認為,民治里就兩個候選人在選,全文在影射他勒索、惡意檢舉和打算強徵土地讓市場商家失業,他與律師研商後,向地檢署提告陳以樂與製作、散發文宣者。

陳以樂獲悉被告後自覺無辜,他說,文宣不是他製作和散發,他事先並不知情,文宣內容所提到的3項承諾,確實是他向市場管委會提出的承諾,對方只是發文宣感謝,加上民治市場橫跨民治和民族里,總共有5個里長候選人,看不出來文宣在影射特定人士,他在警方製作筆錄時已經說清楚,不知道自己為何會被告。

律師林富貴說,依選罷法第104條,只要散布謠言或是傳播不實的事實,足以生損害他人者,成立本罪,本罪是刑法誹謗罪的特別規定,誹謗之人除指名道姓外,針對可得確定之人,也可以成立,所謂不實的事實,也包括具體陳述不實事實,及「含沙射影」,以本件文字來看,固然沒有具體指稱候選人,但字裡行間暗指候選人勒索商家、惡意當抓耙子及強徴他人土地,足以眨損候選人名聲,若再綜合相關事證,散發者有可能吃上選罷法罪責。

博客來網路書局博客來網路書店
3546AE2F60B81812

台長: larryk2304n8a
人氣(87) | 回應(0)| 推薦 (0)| 收藏 (0)| 轉寄
全站分類: 藝文活動(書評、展覽、舞蹈、表演)

是 (若未登入"個人新聞台帳號"則看不到回覆唷!)
* 請輸入識別碼:
請輸入圖片中算式的結果(可能為0) 
(有*為必填)
TOP
詳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