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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8 16:45:21| 人氣227|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狗兒咬傷人,小心吃上傷害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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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阿強養了一隻「比特犬」,每日近黃昏時,都會以狗鍊拴住牽到附近公園散步。某日阿強如往例一般帶著狗兒到公園中蹓達,途中遇到多年不見的友人阿森,就地聊了起來,聊著聊著,手中的「比特犬」已掙脫狗鍊跑走了,阿強渾然不知。不一會兒,二人聽到不遠處有人大喊救命,急忙趨前探視,原來是「比特犬」闖禍,咬傷了年僅五歲在公園裡嬉戲的小恩,只見小恩的小腿血流如注,二人趕緊將小恩送到附近醫院急救,不久小恩的奶奶即父母趕到醫院,了解實情後,堅決對阿強提出告訴,阿強應負刑責嗎?

【解析】

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因過失傷害人者, 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居易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是為「過失傷害罪」的規定。又所謂「過失」,依同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狗兒咬傷人,其主人是否應負刑責,依實務上的見解,若主人疏縱狗兒咬傷他人時,當然應負刑責,惟若主人對於狗兒已極盡注意之能事,而係被害人自己向狗兒挑釁致狗兒發狂咬傷被害人時,則狗主人不必負刑事責任(前司法行政部台〈58〉研發字第一O六號函參照)。

  就本案例而言,阿強所飼養的「比特犬」咬傷人事件,完全係阿強疏於注意所致,因為其明知「比特犬」生性兇猛,隨時有攻擊陌生人的危險,本應注意且能注意而疏忽未注意以狗用口套套注該「比特犬」的嘴部以防範該犬咬人,且又疏於注意讓狗兒鬆脫跑去咬傷小恩,對於小恩的受傷,阿強實在難辭其咎,所以阿強的行為自應負過失傷害罪責,另須負民事賠償責任。

 

 文章摘錄自 (法律常識入門系列﹝1﹞  刑法與你 --林國泰著--四版92年三月「2003/03」p160~162頁,出版: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

林國泰先生簡介: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司法組77年度畢業、現於國立東華大學財經法研所攻讀大陸法制研究中、乙等司法官特考暨律師高考雙榜及格

經歷: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法務部副組長、永然文化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企劃部主任、法律與你雜誌社法律專欄作者、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法官

現職:國泰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版主於2009/8/19星期三

台長: 噹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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