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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5-10 23:29:00| 人氣883|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背民訴】當事人適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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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斷
1.原則:訴訟標的的權利義務主體(實體法面)
2.例外:訴訟擔當
*重要判例:42 台上 1031(確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確認利益)

二、法定訴訟擔當重要類型

1.破產管理人:A為破產人、B為債權人、C為B的破產管理人。C以B為被告,提起借款返還請求之訴。
(a)訴訟標的:B對A的借款返還請求權
(b)破產法75條之性質:當事人適格的要件
(c)若C實際上非破產管理人:當事人不適格,裁定駁回。

2.代位債務人:A為債務人、B為A之債權人、C為A的第三債務人。B以C為被告提起借款返還請求之訴。
(a)訴訟標的:A對B的借款返還請求權
(b)若AB間的債之關係消滅:B當事人不適格
(c)訴之聲明:C應返還100萬予A,由B代為受領
(d)若A要成為當事人:共同訴訟輔助參加-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台長: Klug Do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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