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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6-18 10:59:15 | 人氣31| 回應0 | 上一篇 | 下一篇

連日豪雨造成災害損失 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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豪雨災損期限內勘驗 稅捐可減免
張貼時間:2012/6/13 下午 05:29:00 資料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財政部表示, 連日豪雨造成臺灣部分地區受害,財政部特就與納稅義務人關係較為密切之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等稅目之減免規定,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所得稅:受災戶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派員勘查,經核定後,得於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如災區內之工廠或分支機構與其總公司分屬不同縣市者,亦可向工廠或分支機構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就近申請派員勘查。至綜合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15萬元以下者;營利事業所得稅災害損失金額之認定,其申報損失總金額在350萬元以下者、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得由國稅局予以書面審核,免再派員實地勘查。

二、營業稅:小規模營業人凡因災害影響無法營業者,可向管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查定營業稅。

三、貨物稅:受災之貨物稅廠商,其已稅貨物如受損或消滅致不能出售者,應檢具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有關規定辦理退稅。又貨物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貨物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屬實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四、菸酒稅:受災之菸酒稅廠商,其已納菸酒稅之菸酒如受災以致該菸酒消滅者,得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國稅局報備,俾據以向管轄國稅局或海關辦理退還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或銷案。又菸酒稅廠商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應於當月申報期限截止前向管轄國稅局提出展延之申請,經國稅局查明確因災害致無法如期申報繳納菸酒稅者,得准其申報繳納期限展延1個月。

五、房屋稅:房屋在災害中受創,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減免房屋稅。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六、地價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得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向土地所在地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

七、使用牌照稅:汽車、機車(151cc以上)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或因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者,得自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監理單位核發之證明文件,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退還自災害日起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

八、娛樂稅: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因災害無法營業,可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縣轄部分亦可向當地鄉、鎮、市公所)申請扣除未營業之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之娛樂稅。

為方便災區納稅義務人申請減免各項稅捐,財政部將責成各稅捐稽徵機關確實依據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4539120號函修訂之「稽徵機關輔導受災納稅義務人申報減免稅捐服務注意事項」規定,積極輔導轄內受災地區納稅義務人申報(請)各項稅捐減免。

災區納稅義務人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書表及檔案下載→國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或地方稅申請書表及範例下載),下載相關書表,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報(請)稅捐減免。

財政部並指出,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災害損失稅捐減免之規定或申報(請)方式有不盡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地方稅稽徵機關免費服務專線0800-086-969查詢。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9490bbbe-d468-4771-ab9b-ee16d1d07e4b.aspx

連日豪雨造成災害損失 請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稅捐減免

張貼時間:2012/6/15 上午 11:46:48 資料來源:屏東縣政府

屏東縣政府稅務局表示:近日受西南氣流及梅雨鋒面雙重影響所帶來之超大豪雨重創台灣,造成屏東部分地區嚴重災情,民眾如有財產損失達減免稅捐標準者,請儘速在申請期限內提出。

該局表示,災害損失減免的申請項目包括房屋稅、地價稅、使用牌照稅及娛樂稅之減免,其相關規定如下:

一、房屋稅

(一)如房屋坍塌至不堪居住程度者,在未重建完成期內,停止課稅。

(二)如房屋毀損面積達整棟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房屋稅全免。

(三)如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之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

(四)受災戶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減免房屋稅。

二、地價稅

(一)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12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地價稅全免。

(二)受災土地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應於當期地價稅開徵前40日(即101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三、使用牌照稅

(一)汽、機車(151cc以上)因豪雨泡水受損無法再使用,請車主於1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至所轄監理機關申辦報廢手續,該局將依監理機關之車籍資料,主動自報廢之日起停徵使用牌照稅。

(二)車輛如因泡水受損需修復始能使用,車主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者,得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村里長或警察局、公所等核發證明及修車之證明文件,向該局或三分局(車籍地需屬屏東縣)申請退還未使用期間之使用牌照稅。

四、娛樂稅:查定課徵娛樂稅業者,因豪雨無法營業,可申請扣除未營業天數,按比例核減當期娛樂稅。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23d7c385-3532-4ccd-bef2-f4ebfab63ee0.aspx

 

舉證受災證明 勞保可緩繳1個月

張貼時間:2012/6/13 上午 10:10:02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連日豪雨,造成全台各地大小不一災情,為協助受災民眾,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保局啟動各項便民服務,針對勞保、農保、勞退、就業保險投保單位及國民年金被保險人,只要提出稅捐、警消單位及村里長辦公室受災証明,一律緩繳保費一個月,不計收滯納金。受災民眾申請勞農國保及勞工退休金等各項給付案件,將簡化手續,儘速辦理核付。

此外,勞委會勞保局已指示各地辦事處人員深入災區,蒐集災情,並主動提供受災民眾及各被保險人家屬各項協助及辦理申請手續。

各項主動協助措施如下:

勞委會勞工保險局因應六月水災各項權宜措施一覽表

措施類別
內容
勞、就、農、國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提繳依個案辦理緩繳並免徵滯納金。
一、災區內的單位無法按期繳納保險費或勞工退休金時,可提出受災證明,個案申請辦理緩繳保險費1個月,並免徵滯納金;勞保局後續將視災情規模檢討放寬緩徵保費措施。
二、受災證明可洽當地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警察機關及村里辦公室提出申請。
簡化勞、農、國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申請手續,並從速核發。
一、豪雨釀災地區給付案件秉持從寬、從速、簡化原則辦理
(一)投保單位因水災無法代為申請時:可由申請人直接向勞保局提出申請,申請書可免蓋投保單位印信。
(二)缺被保險人或申請人印章時:可以簽名替代。
(三)無法提供金融機構帳號入帳者:給付方式勞保局同意以郵政匯票寄發款項。
(四)無法取得戶籍謄本者:由勞保局與戶役政連線查詢。
(五)其他證明文件不足時:除透過電腦查證外,可由被保險人或申請人以切結方式辦理。
(六)寄送申請書件時信封請註明「六月水災申請案件」
二、農保、國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申請類推辦理。
各地辦事處蒐集災情資料,提供主動到宅服務。
一、主動派員與消防救災單位聯繫、蒐集媒體資訊,積極掌握轄區之死亡、失蹤人口名單及保險別等相關資料回報總局災情。
二、主動訪視慰問被保險人及家屬協助
申請給付,被保險人如有個別急難需求,亦可洽各地辦事處提供到宅主動服務。

http://www.gov.tw/newsCenter/pages/detail.aspx?page=c01b0db5-a909-4f80-8ff6-90b0a4bfaa51.aspx&ctype=E&cid=epaper249&oid=news3

台長: 性本善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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